監護權律師
Guardianship-Lawyer
夫妻離婚後,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簡單來說,就是夫妻無法繼續融洽相處下去時,擁有監護權的人,就是分開後可以照顧、陪伴、決定孩子的主要一方。
監護權又分為「可協議」與「不可協議」兩種:
可協議時,雙方談好主要照顧之一方及另一方得探視之時間,並白紙黑字寫於協議書中,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不可協議時,只能由社工探訪及法院依證據來決定孩子主要照顧之一方,以達對孩子成長過程中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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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要如何爭取?法院還沒判決監護權之前如何看小孩?
常見監護權爭點Q&A: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會一直到小孩年滿20歲,成為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都需要監護人!
一、探視權的設立是為了讓未成年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愛,以對孩子最佳利益考量為出發,確保其子女身心健康發展,而與未同住的另一方家長也有定期和子女接觸、互動的權利。
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有沒有監護權而改變,父母雙方都還是有共同分擔孩子生活、教育等相關費用的責任,讓孩子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直到子女成年。
共同監護權:是由子女父和母,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雙方各自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單獨監護權:是指由子女父或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權移轉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協議與訴訟:
- 雙方同意監護權轉移,在簽完協議書後,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以及監護權變更協議書至遷入地戶政機關辦理。
- 若雙方對於監護權轉移沒有共識,就必須向法院提出訴狀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撰寫訴狀向法院遞交訴訟並繳納裁判費用,後續等候法院調解通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交由法院做出判決。
夫妻離婚監護權,法院會依對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按其民法第1055-1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來判定,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若取得監護權一方的監護人,發生不適任的情勢(譬如對小孩未妥善照顧、虐待孩子、因罹患重病而無法再照顧孩子、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等情形),都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向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
「監護權」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親權」,是指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未成年子女心智尚在成長階段,為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需要由父母基於對孩子最佳利益考量,來行使子女扶養、教育等義務,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會直到子女年滿20歲有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夫妻雙方可以向當地法院聲請調解離婚,並於法院中先將離婚部分簽字確定,而監護權的部分再由法院審酌相關資料後裁定。這樣一來,可以節省法院審理離婚部分,直接進入孩子監護權的審理。換個方式說,由法院來判定,雙方都不須爭執,進而圓滿落幕。
法院通常認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主要照顧方時,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以減少變動為原則,因之審視如下:
- 離婚或分居前誰是孩子主要照顧者;
- 分居後訴訟或談判期間誰是孩子主要照顧者;
- 未成年子女的年紀;
- 雙方的教養照顧環境;
- 雙方支援系統、家庭成員、親友資源、手足原則;
- 雙方學歷、社會、經濟狀況。
綜上,因為法院於法庭上無法全面了解實際狀況,因此法院通常特別依賴社工探訪後之報告,建議在監護權訴訟時,一定要細心向專業律師討論過策略與方向,再做處理為妥。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可以在案件判決之前,依照當事人的聲請或依照職權先為暫時處分的裁定,於訴訟中雙方照顧或是探視孩子的辦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訴訟時間過久,而現實中太久未見到孩子,或於監護權訴訟結束前,當事人或孩子有緊急之需求,若不馬上處理,即有立即危險的可能,一般稱之為「暫時性處分」。
本案看起來只能提出訴訟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或探視權,但是訴訟期間過長,在法院尚未裁定監護權人時,雙方都是孩子的監護權人,現實上雖無法阻止對方出國,但得於訴訟中聲請定「暫時性處分」。
考量女方確實有可能攜子回國,則在請求法院為離婚、監護權訴訟之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在雙方監護權訴訟確定以前,禁止女方或任何人攜帶孩子出國之處分。以避免將訴訟確定,男方獲得單獨監護權或共同監護時,卻可能還要到第三地面臨臺灣判決可否執行的問題,增加行使監護權的困難。另女方避不見面,使得孩子與父親之間也無法享有天倫之情,為此,男方同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暫訂會面交往之處分,例如:每個週六至週日,男方可以與小孩會面相處並攜子回去過夜等,讓雙方都可以享受到親權。
不給看小孩?探視遭刁難?如何聲請監護權改定?
常見改定監護權爭點Q&A:
答:有的,按民法第1055條第2、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其中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不讓父親或母親行使探視權,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狀況,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例如:照顧方灌輸孩子對方的不是,建立孩子內心中不良的形象或惡意刁難探視方探視孩子等等。
具狀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並規劃好對孩子未來的照顧計畫。實務上,法院因無法具體了解雙方實際生活狀況,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
- 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
- 健康狀況;
- 婚姻/生育狀況;
- 雙方之職業及收入經濟;
- 聽取被監護人之意願(7歲以上);
- 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
- 居家環境;
- 生活狀況;
- 教養態度與未來照顧計畫。
因此,除了在法庭上有良好的表現外,與社工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對話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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