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推薦律師
Infract-Conjugal-Rights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是什麼?對方侵害配偶權,我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又該如何打官司求償呢?在追溯期內,需要收集哪些侵害配偶權證據及資料?關於侵害配偶權的各式難題,交由訴訟經驗豐富的好律師,為您爭取最妥善的局面!
好律師聲明啟事

line曖昧訊息被告侵害配偶權該怎麼辦?

侵害配偶權時效多久以內可提出?

侵害配偶權可以賠償多少?

雖然這段破碎的感情已不能挽回,但我又實在不甘心!
遇上侵害配偶權問題,我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又該如何打官司求償呢?律師能幫幫我嗎?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侵害配偶權」,俗稱「精神損失」,只要男女朋友的交往已經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達到會破壞元配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是侵害了元配的配偶權,因為另一半與人有曖昧情事而飽受精神煎熬的元配,就能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刑法上處罰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性交行為之規定相較,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並不需要達到罪證確鑿,甚至外遇對象不需要一定有性交行為,所以即使通姦罪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我們仍可以持間接侵害配偶權證據(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一同進出旅館等資料)於侵害配偶權追訴期內向法院提告,來向配偶及其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

當新婚燕爾的激情慢慢被時間消磨殆盡,美好的婚姻生活彷彿在一夕之間全變了味,丈夫對我的熱情似乎已慢慢冷卻,我們之間的關係只能說是貌合神離。我敏感的發現,我愛的他,身上總是有不屬於我的香水味和女性用品,時常藉口應酬晚歸,更不再像以往對我柔情蜜意,常常小題大作,如今他待在家裡時,我們總是大小爭執不斷。我驚覺他背著我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但我也曾為這段婚姻付出過真心和許多青春歲月,生生從妙齡女子熬成了一個黃臉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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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破壞婚姻,
我該如何蒐證?



  1. 抓姦在床

    影像、照片等等是於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但需特別注意蒐證過程必須合法,才能夠被法院法官採用。
  2. 針孔攝影

    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關係而蒐證,並非「無故」偷錄,屬於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3. 保險套與體液

    和上述的衛生紙同理,如果能夠找到通姦男女使用過的保險套與體液,也是成立通姦罪很有效的證據。
  4. 文字訊息

    比如通話、社群軟體的聊天紀錄,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配合其他證據可以大幅提升可信度。
  5. 裝設GPS定位系統

    定位系統通常是為了跟蹤對方,以便蒐證的前置動作,雖然記錄顯示配偶有前往小三、老王家或甚至去汽車旅館,仍然是無法直接證明有通姦情事的。
 
 

侵害配偶權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主張侵害配偶權,我可以向配偶及小三/老王求償多少?

其實賠償金額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因為法院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來核定一個適合的賠償金額。

舉例來說:具有較高社經地位的人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相對較高;反之,無業遊民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就會較低。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40萬元至60萬元不等,但有時也有低於20萬元或高達100萬元的個案出現,所以還是要綜合個別情況來討論之後,再由律師建議求償金額,以利訴訟進行。

Q2:侵害配偶權=通姦罪?兩者之間有何關係?

A: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事件,通姦罪則是刑事案件,兩者是可分的訴訟程序,主要的差別在於所需證明程度不同(刑法有力證據的認定要求較嚴格,反之,民法則相對較寬鬆)。

因此,只要成立通姦罪,就一定能夠附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失,而即使通姦罪因為證據不足而不成立,只要有間接證據(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一起上旅館的照片資料等等),而您因此感到幸福的婚姻遭受破壞,而在精神上感受到痛苦,我們仍可以向通姦的雙方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侵害人格權之配偶權,來請求損害賠償喔。

Q3:我發現我老公的LINE有和異性約上旅館的曖昧對話,請問我可以依此提告通姦罪或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嗎?

A:可以的。法院實務認為,男女間的姦淫行為,通常會是在一個非常隱密的時間和環境下進行,因此蒐證會非常困難,故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在有足夠多數個間接證據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依此定罪。曾有案件承辦律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直接到家中抓人,而該通姦的男女因為被嚇到,所以在被抓回警察局後就認罪了,也因為經由認罪程序,法官便能綜合其他見間證據來認定有罪。

由這個案例可以知道,通姦罪有時可以依靠律師的「訴訟策略」來彌補證據不足的部分。當然,即使通姦罪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您仍可以持這些曖昧的對話紀錄來諮詢律師,由律師繼續來協助您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失。

Q4:我查到配偶和他的同事有曖昧,他們持續外遇關係已經有1年了,我可以提告通姦罪或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失嗎?

A: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必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且必須是在5年內發生的行為,國家法院才受理。簡單來說,10個月前發生的通姦行為,現在才知道,您仍然可以提告,不過如果這段婚外情在超過五年以前就發生了,那就法院就會把案件駁回。

至於侵害配偶權則適用民法上短時效的規定,原則上為知悉起兩年,行為起十年內才可以請求,也就是說,這個外遇事實必須要在10年內發生,而且您剛知曉不滿2年才能夠提告。正因為法律設有這些追訴、請求時效,建議您發生問題就應該盡快處理,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Q5:發現他外遇後,我想離婚,我該怎麼做?

A: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類型。協議離婚也就是俗稱的兩願離婚,若夫妻雙方都認為這段婚姻沒有維持的必要,那麼兩人就可以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擬定一份書面協議,找到兩名證人簽名,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了。

若只有單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或夫妻兩人協議破局,無法達成共識時,如果有法律上規定得請求離婚事由發生,就可以採取裁判離婚的方式,依民法來請求法院來已判決終止婚姻關係。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Q6:我已經依民法195條提出侵害人格權之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了,如果後來決定離婚,我可以再請求賠償嗎?

A:可以的,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和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所產生,我們仍然可以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倘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是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那麼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所以兩者可以同時引用主張喔!

Q7:我和男友交往一陣子了,最近收到法院通知被告通姦罪和侵害配偶權,才驚覺男友竟然已婚,我會被判刑嗎?我該怎麼辦?

A: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需要行為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除非您明知對方有家室,還要插足介入成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才會被判刑。而侵害配偶權也需要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要件,所以如果您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您也是遭到交往對象的矇騙或隱瞞,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的事實,才會與他談戀愛甚至發生性關係,經由律師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專業協助,您是有可能全身而退的,不用過於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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