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身心煎熬,聘律師提告,成功取得侵害配偶權賠償!
2020-02-22為照顧年邁失智母親,孝女 聲請監護宣告 獲准
2020-02-27妮妮跟阿助兩人最近互表心意正式成為戀人關係,上週是他們進入新關係的第一次約會,看了部電影和吃燭光晚餐。吃完晚餐後,阿助提議可以到他家喝茶休息一下,就在雙方聊得很愉快時,阿助的手開始撫摸妮妮的腰部及臀部,要求更進一步的性行為,妮妮當下拒絕,但抵不過阿助的力氣,發生了性關係。這樣屬於性侵害嗎?性侵害定義是什麼,性侵害性騷擾 2者有什麼不同?
性侵害定義 法律知識:
Q:性侵害定義是什麼?
只要「未經過您的同意」、「不是兩情相悅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均屬於性侵害定義。就算是兩情相悅,但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屬於性侵害。
Q:性侵害、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性侵害、性騷擾主要在於程度上的不同,但都是妨礙性自主的行為,性侵害犯罪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而性騷擾定義是非以性侵害為目的,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如臀、胸、大腿)之行為,行為程度較輕微。
- 性交: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如手指、其他身體部位、物品或器具)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的行為都屬性交行為。
- 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
性侵害、性騷擾、猥褻常被大眾搞混,想更了解2者不同,請延伸閱讀文章:性騷擾定義是什麼?怎麼樣才算是被性騷擾?、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在哪?一起了解刑法的猥褻定義吧!
Q:我們是情侶關係,發生性行為不是很正常的嗎?怎麼會說我性侵害?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與猥褻,意為「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為反對方意願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就屬性侵害,是性犯罪的一種。
Q:遭遇性侵害,可以找誰幫忙?
若遭受到性侵害,即便是性侵告訴乃論情況,也應避免換衣物洗澡、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蒐集證據等,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之外,亦可向警察局報案或者委請律師整理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性侵害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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