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約會兩情相願卻被告妨害性自主,委託台北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2021-11-10收到律師函才知網戀對象已婚!委高雄律師調解侵害配偶權免除賠償
2021-11-17我女兒今年剛大學畢業,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名網友,上週他們約見面時,對方竟在我女兒的飲料裡下藥,並將她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隔天我女兒醒來發現狀況不對,卻又怕我擔心,因此回家之後拼命洗澡,一句話也不說,在我不斷追問之下才願意說出來,但現在證據都已經被洗掉了,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我女兒,並讓對方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性侵罪該怎麼提告,讓性侵害犯罪得到他應得的懲罰?就讓好律師來告訴你!
遭人性侵後,多數被害人都會感到恐懼及痛苦,甚至不敢報警或告知家人朋友,但遇到這類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也不要自厭,應盡力保留相關證據,不要急著清洗,建議趕快到醫療院所進行驗傷,也可蒐集現場具有體液的衛生紙、保險套等並勇敢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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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罪 法律知識:
Q:性侵案件並無減少,但為何性侵罪的判定率不高?
性侵罪許多時候多是熟人所為,可能為朋友、男友、同事或上司等,許多人可能光是想到說出來可能會導致現在彼此關係崩塌,便選擇隱瞞;或是因為擔心他人眼光,一直隱瞞、獨自承受,終於下定決心要提告時,卻又被質疑為何現在才說,是不是想要錢等等,因此打退堂鼓。
Q:性侵罪提告失敗,通常是因為那些原因?
當性侵案件終於進到司法階段,卻因為事件發生時通常在室內,結束後也不敢向他人求助,導致提告時僅有當事人的證詞,而沒有驗傷單或是當下監視器可以作為證據,又增加了檢察官將對方起訴、法院審判性侵罪的難度……,性侵害定義就很難有個決斷。
Q:常見性侵案件類別
犯罪類型 | 定義 | 刑責 |
強制性交、猥褻 | 未經過同意、不是兩情相悅的強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 | 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性交猥褻 |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 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與幼童性交、猥褻 | 對於未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者 |
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Q:性侵罪被害人/加害人如果未成年會怎麼樣?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而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特別設立了與未成年性交罪,且本罪必須以雙方有性行為之合意為前提。
雖然立法者因認為未滿16歲之人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而訂定刑法第227條來處罰與未成年性交,但對於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刑法上設立了「兩小無猜條款」,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若雙方年紀都在18歲以下,並且是合意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
Q:我是被害者,想成功提告性侵罪,該怎麼做?
想成功提告性侵罪,除了直接證據(如:驗傷單、體液、體內殘留的藥物等)及間接證據(如:對話紀錄、附近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外,該如何運用、整理這些證據資料,讓檢察官足以相信我們的說詞,進而讓對方付出應有的代價也是非常重要的!
性侵案件會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除了可以協助當事人擬定完整策略,討回應有公道外,還能夠在法庭上保護當事人的身心靈狀態,適時的協助做陳述,避免當事人情緒再度受到影響而不知該如何為自己進行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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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性侵害犯罪,刑事律師的訴訟方針為何?
對於妨害性自主立法者訂定了較重的刑責,且多數為非告訴乃論罪,並不能由被害人撤告,然而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都是在隱密且封閉的場合發生,因此在實務上,性犯罪證據相對來說都會比較少,而通常陷入證據不足的情形下,這類性侵案件往往變為以「被害人指控」作為證據。
再加上目前社會風氣及實務判決多數偏向受害者立場,在缺乏證據之下法官也較容易採信被害人說詞,被告需要間接證據去推論,需舉出非常多的證據證明沒有做,或是對方是自願的,而這些證據的堆疊需要刑事專科律師協助評估訴訟方向並擬定訴訟策略,遇到性侵害案件建議避免自行私下與被害人和解,因不乏和解破局,可能反遭蒐證將道歉內容作為提告證據,讓案件更陷入膠著。
我們擁有不少成功性侵罪案例,除了北、中、南都有事務所,會針對當事人案件狀況安排當地適合的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在處理此類性侵害案件時,除了協助當事人做有利的陳述以及證據策略運用,讓對方受到應有法律制裁外,更需要具備耐心、同理心以穩定當事人情緒,在訴訟爭取過程中,陪伴當事人一步步走出來!若是有任何相關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本網進行刑事訴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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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罪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