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律師
Sexual-Abuse
性侵害不是性愛,
而是強制力、強迫力與暴力!
只要「未經過您的同意」、「不是兩情相悅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均屬於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屬於性侵害。
一般常見的性侵害包括: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就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趁機性交
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例如:酒醉撿屍、昏睡昏迷。
利用權勢性交
因教養、監督、扶助等關係,使被害人有利害關係而屈從等,即為利用權勢性交。例如:上下屬關係,被害人心理面覺得「好吧、只能這樣」。
與幼童性交
對於16歲或14歲以下性交或猥褻行為,即為與幼童性交,會構成兒童性侵害。
強制猥褻
以違反他人意願,使用積極手段,足以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性慾之行為,即為強制猥褻。例如:強制摸乳摸臀。
性騷擾
以言語或身體之方式使被害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害人表現,即為性騷擾定義。例如:開黃腔、毛手毛腳、色眼亂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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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侵害、性騷擾時我該怎麼辦?
保護自己、蒐集證據,尋求專業協助
性侵害的受害者大多為女性,但也有少部分男性,而基於男女平等,只要對於他人有性侵害的行為,法律均有保護。
而數據統計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又佔大部分,或加害者(犯罪人)通常都是身邊熟識的人,並且大多都是在熟悉的場所,例如:加害人或被害人家中居冠。因此,我們更應該謹慎、注意自己所在的場所及身邊的人,才能加以防範。
Q1:遇到強制性交、趁機性交等性侵害事件,我應該怎麼辦?
- 盡速聯絡親友,身邊信任的人。
- 不要換衣物洗澡、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蒐集證據等重要原則。遭受性侵害後,處理性侵害相關人員應立即帶被害人到清單所列醫療院所診療驗傷,以蒐集證據。這些醫療院所會把您當作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的病人,優先處理,並在您的同意下把蒐集到的證物送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 若您遭受性侵害,這份文件詳盡地說明了至醫療院所驗傷診療、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被害人保護協會聯繫時,您可分別取得什麼樣的協助?或可為自己爭取什麼權益?〈如驗傷時可由警察或防治中心人員陪同、驗傷費申請補助等〉
Q2:遇到強制猥褻、性騷擾時,我應該怎麼辦?
- 留下一切性侵害證據(影像、文字、證人等),並盡速向檢警通報,以利檢警追上,並蒐集證據。
- 大聲拒絕、勇敢說不,引起身邊的人注意,尋求協助。
Q3:性侵害事件已經發生一陣子了,沒有留證據,我該怎麼辦?
- 事後蒐證:通常都是認識的人,看看是否有通訊軟體等可以聯繫對方,從中蒐證。
- 諮詢專業:如果不知道如何蒐證,或是不知道如何處裡,可以諮詢律師,或是相關公家單位。
Q4:性侵加害人要跟我和解,我該怎麼辦?
答:性侵害通常可能伴隨情感,有夫妻間、男女朋友情感的,也有朋友之間,或是不熟識,而倘若該事件尚未通報檢警單位,或是心中存有疑慮,而此時是否該與對方和解,總是被害人心中的一個問題。
而倘若願意原諒加害人,有分為訴訟前和解與訴訟中和解,而只要加害人誠心認錯願意悔改,不論訴訟前或訴訟中,均對於加害人與刑責或刑期上有所幫助,建議可以謹慎思考,並可以尋求性侵律師的評估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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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 諮詢案例
妨害性自主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專業律師教你如何在網戀中避開問題!
妨害性自主,通常被稱作強姦或性侵,指的是在未獲得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或對無法抵抗的人、不明白抵抗的人,或利用某種權力關係、詐術等手段,進行性交或其他猥褻行為的情形。在法律術語中,性交被定義為涉及性器官的行為,包括性器官插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此外,也包含利用身體其他部位或物品插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的行為。因此,口交、肛交或使用物品進入他人性器官等行為都屬於性交的範疇。
與輕度智能障礙女子性行為遭控乘機性交,聘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威力在聯誼會上認識阿芯,兩人相談甚歡,結束聯誼後雙方相約到在氣氛的驅使下到旅館住了一晚並發生性行為,期間阿芯並未表現出任何抗拒。隔天,兩人分開以後,意猶未盡的沉浸在戀愛氛圍的威力還思考想著是否要不要聯絡阿芯,希望兩人能有進一步的發展,不過因為一直無法鼓起勇氣威力,最後讓這段曖昧的關係感情無疾而終。 怎料幾個禮拜後時隔幾周,威力竟收到警局筆錄通知地檢署傳票,原來是阿芯拿著身心障礙手冊向法院表示自己有輕度智能障礙,與威力發生性行為時當時是因為自己智力上的障礙事由而無法表達內心真正的意願,因而導致無法無法抗拒才與威力發生性行為,因而決定要提告威力乘機性交罪。 威力心頭一震,阿芯言談舉止都與正常人無異,自己完全不知道阿芯有智能障礙問題,當時相談甚歡完全就是情投意合,怎麼會是乘機性交呢?太冤枉了吧!因此事而六神無主的威力,趕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網友車內曖昧遭告妨害性自主,委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阿宏收到警局通知,表示自己被告妨害性自主,當下想說應該沒有太嚴重而自己去做筆錄,沒想到筆錄時警方透漏小美表示阿宏是利用她的雙手因神經壓迫而無法抗拒之際,乘機伸手撫摸她的胸部,又強按她的頭接近阿宏的生殖器,要求幫他口交,小美並表示自己不願意屈從,過程中用力咬及用手抓對方的生殖器,對方才停止動作。幾周後,阿宏收到警局通知,表示自己被告妨害性自主,當下想說應該沒有太嚴重而自己去做筆錄,沒想到筆錄時警方透漏小美表示阿宏是利用她的雙手因神經壓迫而無法抗拒之際,乘機伸手撫摸她的胸部,又強按她的頭接近阿宏的生殖器,要求幫他口交,小美並表示自己不願意屈從,過程中用力咬及用手抓對方的生殖器,對方才停止動作。聽聞小美的說詞加上查詢過妨害性自主相關法定刑後阿宏才驚覺事態嚴重,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性行為後依然叫我親愛的,卻提告強制性交!幸虧律師爭取不起訴
阿花在偵查中表示,心裡是不願意與阿強發生性行為,但因其沒有反抗及其他表示,阿強並不知道,因此阿強並沒有強制性交的故意。又在雙方對話紀錄中發現,阿花事發後仍有持續與阿強聯絡,還親密稱呼他為「親愛的」,不像一般被害人應有的反應,實在難以證明阿花的性自主意思有遭到壓抑而對其強制性交而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