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自訴/交付審判 律師
Reconsideration-Lawyer
自訴 vs 告訴
自訴是什麼?
犯罪的被害人本身,或被害人因為死亡或者未成年等因素沒辦法自行提出者,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代為提出自訴。自訴因為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
而且因為刑事訴訟並不像民事訴訟一般需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用,為了防止民眾濫用法律資源,刑事訴訟法特別設有規定需要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說提起自訴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才可以,否則會被法院駁回!。(對自己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配偶不可以提出自訴)
告訴又是什麼?
犯罪的被害人本身,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為告訴人,告訴人提出告訴以後,案件及交由國家檢察機關偵辦,先調查犯罪事實並蒐集證據,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很高,可能被判刑,即應對被告提起「公訴」,在法庭中替告訴人說話,以求對被告作出處罰。
相對的,若認為被告犯罪可能性不高,或者所犯之罪非常輕微,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 在檢察官「偵查」後的結果,既然是開啟訴訟與否的關鍵,自然也應該慎重對待,避免因檢察官的疏漏而做出錯誤的處分,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因此針對此階段,法律制定了「再議」與「交付審判」制度,以為救濟。
再議
類似上訴,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覺得不公平,再向上級機關提起意見的程序。
交付審判
再議後因理由不夠充分,再次被檢察官駁回;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法官提起告訴的動作(強制委任律師)。
自訴
不經檢察官,直接委任律師向法院法官提告的一種程序,可以省略檢察官冗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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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再議/交付審判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A:可提起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也就是說,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被告需要繼續接受審判)後,若有不服,可以在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以糾正原本不當的處分。
原檢察官對該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自我審查的機會,所以原檢察官如認為再議有理由,就可以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若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應維持原本的處分時,才提出意見及將該案卷證陳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
這樣糾正原本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即稱為「再議制度」。
A:可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
顧名思義,交付審判是將原本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被告交給法院審理其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因此聲請交付審判是屬於告訴人的權利,也是最後一次將被告送上法庭的機會。
告訴人對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其再議聲請之處分不服時,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並聲請交付審判。如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即等同於檢察官將被告起訴),整起案件正式進入訴訟審理。
A: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自訴為強制律師代理,而提出告訴後若對結果不服,再議後聲請交付審判也需要強制請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提出告訴和再議雖然不一定要請律師,但是為求慎重及訴訟效率,建議受害情況較為嚴重的案件仍先找律師協助辦理,否則常見當事人在前階段自己過度自信,卻因為主張或提供證據的方向不正確,導致案件資料已是一團亂麻,此時案件已經經過兩道檢察官及檢察長的審核,若要靠交付審判翻盤,機率可以說微小很多。
打官司,拚的就是時間和金錢!因此,在成功率相對大的告訴階段就把錢花在刀口上,請律師整理案情、協助做出正確的主張,可以使案情進度推進更快,更有效率。
A:不行,自訴對於當事人身分有特別的限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321條的規定,被害人不得對自己的配偶(先生、太太)及直系尊親屬(如爸爸、媽媽、爺爺、奶奶)自訴,所以通姦罪不可以用自訴方式對配偶提告喔!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A: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依照「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原則上當事人本人是無法申請閱卷的,只有再羈押或者交付審判的程序中,可以委任律師來調閱卷宗,了解檢察官的偵查進度及內容,因此也有些人會為了獲得這些資訊,特別去提再議被駁回,在交付審判的程序中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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