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運輸/販賣毒品辯護
Drug-Lawyer
染毒、販毒、運輸毒品、製造毒品,請問毒品律師我該怎麼辦?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製造毒品,即是將原料經過物理及化學作用製作為成品;
運輸毒品,指將毒品自甲地(台北)運往乙地(新竹);
販賣毒品,具對價關係或營利目的而為轉讓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持有毒品原因眾多,因意圖營利而持有、或圖轉讓而持有,或單純供給施用而購入持有皆有可能。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應綜合以下要件:查獲帳冊、電子磅秤、分裝袋、數量龐大毒品及當事人是否自己施用等。
持有毒品罪(單純):
持有第1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罪:
吸食毒品分為引誘他人吸食或自行吸食的處罰,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按毒品等級量刑,而判刑範圍為6個月到10年不等,而自行吸食毒品考量到未毒害他人,僅處罰1、2級毒品且刑責非重。但只要是再犯行為,均可能遭判處勒戒處分。
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害社會甚鉅,故為法律重罪處罰之對象,切勿以身試法,若不慎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辯護。
持有/吸食毒品
觸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罪刑最重,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請求協助。
緩起訴
接受戒癮治療,須按時至醫院接受治療並履行相關事項,可保有較高度之人身自由,工作生活亦較不受影響。
認罪減刑
認罪配合調查,或供出毒品來源,使偵查機關發動調查並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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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律師常接觸的爭論情況?
毒品初犯會被關嗎?「運輸毒品」和「短程持有毒品」有什麼差別?常見爭點Q & A:
我國毒品分為以下4級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搖腳丸、一粒沙等
-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等
- 第四級毒品: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罰金係指刑法上的處罰,而罰鍰是行政罰。就施用方面施用一、二級毒品會受到刑罰(毒品罰金),但施用三、四級毒品,並不會違反刑法,僅有行政罰(毒品罰鍰);然,其他毒品相關罰則不論是持有毒品、毒品運輸、販賣或製造毒品,都是違反刑法的重大犯罪。
勒戒,是觀察毒品犯罪者是否有強烈毒癮的程序,將施用毒品的被告送到戒治所,同時也是希望讓毒品犯罪者能夠暫時隔絕於毒品。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2個月,這2個月期間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簡單說就是關在戒治所);而戒癮治療,是由檢察官轉介醫療院所評估,由被告自費進行毒品戒癮治療,注重「治療」的過程,期間會進行藥物、心理、社會復健等治療程序,戒癮治療期間為期一年,只要於醫院指定日期去看診即可,不會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兩者最大的不同即是是否會被限制人身自由。
若為施用毒品初犯,可請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書狀,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分,不須進戒治所進行勒戒,僅須定期到指定醫院報到治療。
為了使毒癮患者經治療後早日脫離毒害,重返社會正常生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初犯」及「三年後再犯」施用1、2級毒品案件,通常會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一段期間配合醫院的藥物治療,並履行應遵守事項,行為人可以有高度自由,繼續在社會上工作生活,就不用勒戒或是被關。
施用毒品遭警察查獲,會依法起訴,但實務上通常會給予初犯的行為人機會,以緩起訴處分。若為不知情的狀況下施用毒品可經舉證,法官按犯罪的情節,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刑罰。
- 轉讓毒品:無任何對價關係與營利行為,單純將手中毒品交付給另一個人。
- 販賣毒品:有營利意圖(收錢),不管是否賺錢,就算虧本賣,也是販賣毒品罪。
例如:常見小明花1,000元購買毒品,後來看朋友想要,以500元便宜賣出毒品給朋友,這樣仍然觸犯販賣毒品罪。
最高法院認為,運輸毒品罪只要是由一地轉運運輸毒品至另一地(例如台北到台中),不論毒品數量的多寡、運輸的動機、方法及目的、是自己施用或別人所要,都會依運輸毒品罪論,而非單純持有。
實務上判斷製造毒品既遂(毒成品)或未遂(毒未成品),以不論製造之物品質是否完美,而是當中成分有無達到法律規範不允許的功能及效用而定。
例如製造安非他命,犯罪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毒品成分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不論該物品為「液體」或「固體」,均認為製造行為已達既遂(成品)。
- 運輸毒品:行為人主觀有運輸毒品的犯意及目的。
- 短程持有毒品:是行為人夾帶零星毒品短程持有且是供自己施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構成「運輸毒品」與「短途持送、夾帶毒品」之區別,會依犯罪行為人之犯意(想法)、持有數量、路途距離等因素,綜合考量。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建議自白認罪、交出上手來源換取減刑。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
另外,依刑法規定,法官可以視案件輕重、被告態度去減輕被告的刑責,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販賣案件的犯錯者有重生的機會。
調查人員用此種方式所取得的證據,並沒有違背法定程序,法律上是沒有禁止的,所以還是會被依法起訴、判決,但實務上通常會以未遂犯論處,所以刑期都為減半。
二者差異在於,犯罪行為人有是主動招攬還是遭被動引誘。
- 毒品「釣魚」:是行為人在社交軟體上說要賣毒品找尋客源,警察佯稱客人表示想購買毒品,進而蒐集證據,最後加以逮捕。
- 「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故意,警察主動佯稱想購買毒品,用引誘、教唆的不正當手段,設局誘陷,引發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實施犯罪。
簡單來說,警察釣魚是合法的,就是犯罪行為人自己在網路上兜售、發言、找客人;而警察陷害教唆是違法的,是警察在網路上引誘、兜售、發言、找業績。
依規定自動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調單位,如被查獲,檢察官也會依規定不起訴處理,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種類分級及處罰(有期徒刑)
毒品級別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毒品藥物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糖果、搖頭丸、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 咖啡包、K他命、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 紅豆、蝴蝶片、一粒眠、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
製造運輸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 處7年以上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 5年以上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 |
引誘他人施用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轉讓 | 1年以上7年以下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1年以下 |
施用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下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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