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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長期以來國內毒品犯罪問題日趨氾濫,毒品來源除了透過非法走私進口之外,含括輸入毒品先驅原料而自行製造毒品,隨著毒品種類多元化及製程手法推陳出新,近年來政府緝毒機關更加積極地查緝阻斷製造出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有危險性之毒品犯罪行為,且法規訂定之製造毒品刑責也較一般刑事犯罪更為嚴重,
其中製造毒品的定義你了解嗎?今天假如種植大麻算不算製毒呢?讓好律師帶你一起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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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刑責有多重?如何定義?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毒品罪,依毒品分級區分法定刑責,如下表:
製造毒品 | 刑期 |
一級毒品 |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
二級毒品 |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三級毒品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四級毒品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上所定義之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
- 把不是毒品的物質、原料,以化學的方式加以加工合成非法成分。
- 將原含有毒品的物質,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除去雜質去蕪存菁之純化階段。如:以烘乾方式使大麻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
- 既遂vs未遂:
(1) 於法院實務判決上既遂的認定基準,凡是製出之物已達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不論是半成品亦或是粗製品,都屬既遂。
(2) 未遂犯是指已經購得相關設備、原料等但尚未開始著手製造粗製毒品者。
(3) 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還未著手製造,為了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另訂一罪,處罰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和大麻,其中凡是有出苗即屬栽種既遂,刑度也極重,視原料種類甚可處無期徒刑喔!
製造毒品就是由無到有,從原料升級為成品之一連串製成的過程,均屬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由於製造行為是毒品源頭,立法採重刑希望能達犯罪預防的效果,製造毒品罪最重可判處至死刑,呼籲讀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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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跟運輸、販賣哪個嚴重?
毒品犯罪種類分為很多種,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係毒品流通的源頭,犯罪惡性最為重大,因而被歸在一類,無論數量多寡都有一定程度的刑事責任,且「未遂犯」照樣處罰喔!以下分別為其毒品犯罪行為的定義:
1、製造毒品:
將原先不具有毒品成分的原料,以化學方式加以製成毒品,亦或是將原含有毒品之物加工改製,例如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
2、運輸毒品:
凡是由A地送往B地,主觀上有「運輸之意圖」,不論是國際間或是國內的輸送,都歸屬之。
3、販賣毒品:
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並且著手實施具對價關係之轉讓,不論此行為是否有從中獲利,仍屬販賣行為。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責通常與毒品的級數有關,第一級毒品最重、第四級毒品最輕,依此類推:
毒品級別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毒品藥物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糖果、搖頭丸、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 咖啡包、K他命、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 紅豆、蝴蝶片、一粒眠、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
製造 運輸 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觸犯毒品製造罪,可以減輕或緩刑嗎?
依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須法官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行為人無前科或非5年內之再犯,才符合爭取暫緩執行刑罰的條件。
然而製造毒品刑期極重,是法律重罪處罰之對象,其犯罪行為最輕刑期為五年起跳,因而若想爭取製毒緩刑,需要有減輕其刑之事由,例如自白認罪、供出毒品來源等,但這些減刑事由往往與無罪答辯背道而馳,所以建議若是遇到此類刑事案件,一定要盡快與專科毒品律師當面諮詢討論,針對個案整體狀況事先擬定訴訟策略,以免因為心理壓力胡亂應訊,反而錯失應有的程序保障。
若有製造各級毒品案件須由專業律師協助,歡迎洽詢!
毒品的氾濫程度是現今社會注重的社會議題,且製造毒品案件係毒品流通的源頭,犯罪惡性最為重大,若自己或是家人遇到製造毒品案件,建議盡快尋求專科刑事律師協助,以免錯失答辯爭取的機會,歡迎來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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