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高中時代就愛戀著學姊,但是美麗的她身邊早有護花使者,我只能把這份情感深埋在心中。後來機緣巧合我們透過社交軟體重新取得聯繫,她表示最近家裡長輩身體欠佳,因此在某某公司上班工作,最近公司需要多加人手,問我要不要加入她們團隊成為同事,我當然不會放過這個近水樓台先得月的機會,於是欣然同意。
她教我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公司收款,還請我幫忙她領錢、盡快適應公司體制……誰知道,她某天竟然一聲不響的辭退工作,也封鎖我的社交軟體,我實在是太傷心,把和她的手機對話紀錄全都刪除,後來正想遞出辭呈,沒想到接獲警方通知說我被告詐欺,才恍然大悟這是個圈套。我因為存款不多,無法賠償被害人,被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起訴,目前已經收到法院開庭傳票。我真想重新做人,也願意好好賺錢分期賠償被害人,只希望律師能幫助我不要被關,於是我打電話做了免費法律諮詢:
徐先生在免費台中法律諮詢過後,認為陳宏毅律師的解說非常專業,同時又白話好理解,安撫他對於手機紀錄無法還原的擔憂,決定全權委託富同理心的陳律師處理後續答辯策略與出庭事宜。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