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造成廣大民眾受騙上當,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政府除了修法加重,還把有組織或集團性的詐欺犯罪,納入犯罪組織規範,可見詐騙集團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因此檢警單位將詐騙集團(加重詐欺)列為重要偵查項目,嚴格查辦。那麼車手意思是什麼?如果誤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刑責會很重嗎?就讓好律師來告訴你吧。
詐欺罪的定義為,行為人「施用詐術」,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他人受到「財產損害」。此四個車手要件之間必須具備貫穿的因果關係,其車手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符合上述普通詐欺罪要件,另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等,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其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車手是什麼?車手在一般術語中,是指過手人(台語),也就是中間人,在被害者匯款到人頭帳戶後,由詐騙集團裡的電話組聯絡車手,車手再到提款機前面,利用提款卡將人頭帳戶的金額領出來而賺取傭金的一群人。
通常車手並不了解實際的狀況,只是有人叫他去做什麼,他就去做什麼,目前在實務上看到的車手詐騙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或20歲初的社會新鮮人,大多是社會經濟條件不好的中下階層出身,屬經濟弱勢,有些為了養家、有些為了想迅速致富,被詐騙集團吸收為成員當砲灰,車手賺取的傭金又很少,是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為嚴懲詐騙集團,洗刷台灣是「詐騙王國」的汙名,近期最高法院作出「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明文指出車手適用參與組織犯罪的3年強制工作規定,以嚇阻詐欺犯罪,因此,當車手的刑責除依刑法第339條之4條之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外,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參與犯罪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得強制工作3年,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但現在實務見解又有疑義,認為車手已經判加重詐欺罪,又判組織犯罪條例,有一罪二罰的狀況,因此現在判決仍很看法官自由心證。
因法院認為詐騙集團大致分工為機房、水房、車手,只要協助或加入任何一個部分,都屬於協助詐騙的一份子,因此均認為是基於「詐騙集團」的犯意。
故若本意並非有詐騙他人財產之意圖,還是可能會被依法判刑,建議須請律師擬定訴訟策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在訴訟中向法官求情、爭取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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