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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血緣關係,因法律創造了許多人與人彼此之間的關係,諸如「訂婚」、「結婚」、「離婚」、「監護權」、「收養認領」等,而這些關係也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決定,分分合合,更因為身分關係,延伸出婚姻忠誠義務、親屬照顧扶養義務及財產(錢)的權利義務,因此,法院介入人與人之間的身分關係,使社會及家庭更和諧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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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兩種,「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必須提起民事訴訟,法律技術性更高,通常會附帶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等。
因此,一般民眾若非不得已要離婚,應認識「協議離婚」,並瞭解如何辦理,為自己爭取權益。
「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一、要有書面協議
- 二、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二個證人簽名
- 三、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 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問題
- 未成年小孩子扶養費用問題
- 贍養費的問題
- 男女自己雙方間的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二、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或大學畢業。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無法有標準時,法院通常採取各縣市人民最低消費額去計算。
三、探視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應有與子女有親子互動之權利,此為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訴訟離婚又稱為裁判離婚,顧名思義是雙方條件無法達成協議,經法院公平判決。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
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可參考 訴請離婚條件),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訴訟程序:
- 確認訴訟標的,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用、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暫時處分等。
- 撰寫離婚起訴狀,向法院遞交。
- 家事案件強制調解。
- 若有子女監護權爭議,法院將安排社工訪視雙方家庭。
- 由地方法院判決。
- 不服判決收到10日內可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因離婚訴訟通常附帶監護權訴訟或財產分配,法律技術性較高,標的較複雜,建議向專業律師做法律諮詢後,再決定訴訟方向,以避免喪失應有的權利。
離婚程序:協議
雙方理智和平協議離婚
監護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
撰寫離婚協議書
尋求兩位見證人
戶政事務所登記生效
離婚程序:訴訟
雙方各持己見無法協議
民法1052條向法院請求離婚
法院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標準
法院判斷孩子監護權歸屬
法院判斷扶養費或其他財產問題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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