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太太結婚了五年沒有小孩,剛開始婚姻很穩定,但這幾年我和太太常發生爭吵,想法及對生活都沒有共識,因此每次都吵到不可開交,彼此之間的問題她從來沒有想要解決,所以半年前我們開始分居,想說讓彼此冷靜看狀況是不是會好些,但直到現在問題還是存在根本沒有改善,太太現在保持冷漠無法溝通的態度,我真的認為已經沒有辦法再繼續這段婚姻,向太太提離婚她也不肯,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林先生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請台北律師協調處理與太太的離婚事宜,先以調解協議離婚方式處理,若太太不願離婚再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