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收押禁見 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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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朋友被收押禁見怎麼辦?羈押禁見如何聲請律師接見?遇上羈押/收押禁見時,千萬別慌張,這時你需要的是羈押律師的協助,好律師法律諮詢網擁有全台最專業的律師,全心為您的法律難題著想!想了解羈押/收押條件、羈押時間要等多久、什麼時候可以羈押交保嗎?歡迎來電免費洽詢刑事律師。

家人、朋友被收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禁見如何聲請律師接見?

我收到我兒子被羈押禁見的通知,只知道是詐騙集團跟毒品相關,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也不是很清楚。從小到大,我都沒讓他受過什麼苦,現在他在看守所內不知道有沒有吃飽穿暖?有沒有衣物可以換洗?聽人家說,禁見代表我不能去探望他,就算他被人欺負了也無法得知...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有什麼方式可以了解我兒子的狀況嗎……

收押/羈押禁見 的定義

人有時因為一時迷惘,誤入歧途,遭警察抓走後,只要案情未交代清楚或未認罪,且有符合法律上羈押的要件時,法院就可能裁定羈押甚至禁見。


此時不只在外的家人、愛人擔心,其實被押在監獄看守所的被告,心裡也是掛念著家人的,這段時間家人應保持正常生活、健康,若有委任律師律見,應隨時讓被告知道外界家人的生活狀況,請被告不用擔心。


另外,三等親內可以於監獄看守所平日白天開放時間「寄菜」,而非三等親的友人可以「寄物資」,被告都會知道誰有來看他,也會比較安心,也是反省的過程。(請致電當地監護看守所了解流程及規則)


羈押禁見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案情,羈押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接見(俗稱律見),分析案情,討論策略,哪些該認罪?哪些不要亂罪扛等,並讓外界的家人了解狀況,安心生活,看案件進度與狀況向法院聲請交保出獄。本網刑事辯護律師眾多,若需要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可以來電 0907-289-966 詢問。


收押/羈押禁見 的3種常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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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被 羈押/收押禁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規定

  1. 有逃亡或事實證明有逃亡的可能
  2. 事實證明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
  3. 犯得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可能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
  5. 犯的罪是有再犯可能性(放火罪、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罪、強制罪、竊盜罪、恐嚇取財罪等)。

由檢察官聲請,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對被告進行羈押,就會核發押票給檢察官對被告進行羈押。

 
 

收押/羈押禁見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聲押及羈押有甚麼不同?

聲押及羈押分別如下:
1.聲押:即聲請羈押。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再犯、串供、逃亡或滅證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裁定將嫌疑犯羈押。
2.羈押:為法官做出之裁定。法官認為檢察官之調查有理,認嫌犯有再犯、串供、逃亡或滅證之虞者,同意可將嫌疑犯帶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

Q2:收押定義是甚麼?

收押即代表羈押的完成式,表示已經關在看守所。

Q3:羈押及羈押禁見的差別為何?收押禁見又是什麼意思?

羈押與羈押禁見最大差異即在「禁見」二字。羈押是指法官同意將被告押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但未阻絕其與外界或家人接觸,家人仍可至看守所進行探視;而羈押禁見(若被告已進看守所即是收押禁見)是指法官將被告押至進看守所外,為防止被告進行串供,故除律師以外之人士皆無法與被告接觸,僅律師得進入看守所進行律見。

Q4:甚麼情況會被羈押?羈押要件有哪些?

法官認為被告有以下事項就符合羈押要件: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4)再犯危險(預防性羈押):犯恐嚇取財、常業詐欺、妨害性自主、竊盜及搶奪等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Q5:家人被收押,我要怎麼知道他在哪裡?羈押禁見查詢要去哪?

一般被收押後,所屬的機關會寄發通知書到受刑人的戶籍地。通知書上會載明由哪個看守所收押,刑事案件是看犯罪地不一定會是離家最近的看守所。若欲查詢編號,提供被告姓名和收押日期,即可向看守所詢問。若是羈押禁見,只能請律師進看守所律見,不得書信往返,僅能由律師代為傳話。

Q6:羈押禁見裡面的生活是怎麼樣的?

遭羈押禁見之收容人,看守所內通常8~10人一間,擠在狹小的空間內,羈押禁見生活吃喝拉撒睡都在裡面完成, 24小時幾乎都在房內,只有3至5分鐘可以走出房門,到走廊上活動筋骨,每天固定生活模式,毫無消遣且環境並不舒適。三等親內親屬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至看守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如書籍、金錢、衣物。在收容所裡面的收容人一定不好過,寄菜能讓收容人知道親友在外的關心,也可以維持所內良好的人際關係,有助於穩定收容人的心理狀態。

Q7:羈押有什麼救濟方式,可以不被延長羈押期限甚至可以不要被羈押?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被法院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或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而雖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具保等替代方案來停止羈押。
  • 另外,當滅證、逃亡、串供...等被羈押原因不存在時,被告或律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Q8:不服羈押時,怎麼聲請抗告?

A:被羈押時的救濟方式分為「羈押抗告」以及「準抗告」2種。

  1. 抗告,是由檢察官、自訴人或是被告在遭羈押裁定後5日內向上級審法院聲請。
  2. 準抗告,是由被告在5日內向裁判羈押的法官所在的法院聲請。
Q9:收押禁見能不能會客、寫信?

A:羈押通常是因為檢察官及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串供以及湮滅證據的可能,但由於被告可能也會請親友協助滅證或串供,影響到檢警偵辦,所以會一併聲請親友禁止接見,此時僅有辯護律師可以進去探望、了解案情。

Q10:羈押禁見誰可以寄會客菜?

A:羈押在看守所內的環境一般來說都不太好,若又被處以禁見,對於當事人來說心理上又是一道折磨。此時家人(三等親以及配偶)可以準備一些菜餚以及金錢寄送過去,或是到看守所合作社購買生活用品(牙膏、牙刷、換洗衣物等)以及飲食等,甚至分享給室友,都可以讓當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品質大幅提升。

Q11:家人被羈押,如何聲請交保?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輔佐人或是辯護律師都可以隨時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檢察官也可以在偵訊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建議交由專業律師撰寫訴狀,擬定完整的策略以及有利的主張,才有更高的機會爭取停止羈押!

Q12:羈押期限?最長可以羈押多久?

A: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的規定

  1. 偵查階段中

    最初可羈押2個月,只可延長羈押1次且最多只能再押2個月,也就是偵查階段最多只能羈押被告4個月。
  2. 一般罪審判中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最初可羈押3個月,第1審及第2審可各延長羈押3次,第3審僅得延長羈押1次,而延長羈押的期限每次最多2個月。
    簡單說,第1審及第2審最多各可羈押被告9個月,第3審最多為5個月(3個月+2個月)
  3. 重罪審判中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依刑事妥訴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第1審及第2審各可延長羈押6次,第3審僅得延長羈押1次,且羈押期限不可超過8年。
    也就是,第1審及第2審最多各可羈押被告15個月,第3審最多5個月(3個月+2個月)

依刑法第37-2條第1項的規定,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在偵查階段以及審判階段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應服刑的天數。

Q13:接到自稱室友的人說要好幾萬塊安頓處理,不然家人在監獄會被欺負?

A:這絕對是趁人之危的詐騙手法,現在監獄內已經很文明,大家都懂同是天涯淪落人,大多會互相照顧,互相感化,不太會有欺負的情況。若擔心,可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接見被告,了解案情及情況。

Q14:被羈押禁見時,家人可以怎麼做?

A:被羈押禁見時,一般來說家屬僅知道一個大概,不太瞭解完整狀況,但由於「禁見」的關係,也無法進去探望被告,而在看守所內的被告通常也都不知所措。

此時,僅有辯護律師得以聲請「律師接見」和被告會面,建議家屬盡快委任專業律師到看守所了解具體狀況,或是可以來電法律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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