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通姦罪 律師
Adultery-Litigation
婚姻最可怕的殺手─
夫妻其中一方與人通姦/外遇
有時我們還沉浸在美好的婚姻生活中,甚至享受天倫時,突然在一時之間,感受到另一伴的冷漠或假象忙碌,使我們的第六感馬上感受到,案情不單純,我愛的他/她,是否外遇了?是否跟別人有一腿了?甚至上床了?(通姦罪)。
通姦罪的定義
109/05/29大法官剛作成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違憲,將通姦罪除罪化,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本來在處理的案件可能會依法不起訴或是免訴判決,雖然刑事通姦罪目前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仍可提告妨害家庭,做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哦!
妨害家庭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簡單來說,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器官接合姦淫等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通姦罪是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就算男女二人共處一室,或有何違反男女正常友誼之交往現象,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男女二人有性交行為,就無法成立通姦罪。
另外,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實務通說見解,「口交行為只是性交,並非姦淫,故不構成通姦罪」。
違法蒐證/妨害秘密
嚴格證據法則
配偶涉犯通姦罪時,常找徵信社蒐證,或自己偷錄影,因蒐證方式不合法,甚誤觸妨害秘密的刑責,以致妨害家庭證據不得使用,最後訴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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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配偶外遇與人通姦,妨害家庭罪要如何蒐證?
抓姦在床
具有影像、照片等等是於法庭上最穩當的證據。但前提是蒐證過程必須合法。保險套與體液
如果能夠找到使用過的保險套與另一方的體液,也是成立通姦罪很有效的證據。衛生紙
男女性行為結束後雙方一起使用的衛生紙,與保險套都可以檢驗出雙方的DNA。文字訊息
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再綜合其他證據,也是有效果的證據。針孔攝影
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捉姦而蒐證,非「無故」偷錄,屬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裝設GPS定位系統
定位系統通常是為了跟蹤對方,以便蒐證的前置動作,至於去小三、老王家或甚至去汽車旅館,仍無法直接證明有與人通姦。
妨害家庭/通姦罪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
大法官認為雖然婚姻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且受憲法所保障,但是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雖然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但是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所以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所以認為通姦罪違憲!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定義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通姦除罪化後刑法第239條即失效,也就是往後通姦罪不再受刑法處罰,但不受刑罰處罰不代表行為合法,在民法上仍有 侵害配偶權可請求破壞婚姻之人(配偶或第三者)付出民事賠償。
通姦除罪化後,妨害家庭罪僅剩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若能和對方達成和解,即可尋求原告撤告,免除後續訴訟紛爭。
依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及同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若擁有配偶與對方曖昧證據,可以依上述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民事賠償。
多數人在發現配偶外遇後會想盡辦法蒐集證據,可能會偷看對方手機進行截圖蒐證或偷裝錄音筆、GPS定位等,但須小心婚外情蒐集證據可能會使自己身陷妨害秘密罪的泥淖裡,在法庭中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能當證據使用,而當初為了蒐證的努力全白費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建議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尋求律師幫助,尋求合法蒐證管道,以利後續訴訟進行。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刑法上處罰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通姦行為之規定,立法目的為保障「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但因刑法證據使用較嚴格,因此常發生法官與檢察官明知道他/她有犯通姦罪,但無法判刑有罪。
因此,若配偶與他人疑似有曖昧、戀愛、通姦等行為,縱使遲遲找不到證據,亦可以經由間接證據(例如:文字、一同進出旅館等資料),向通姦的雙方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侵害人格權之配偶權,一般人稱為精神損失。
原則上通姦罪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核定適合的賠償金額。
但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4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當然有看過100萬以上的案例,也有看過20萬以下的案例,所以還是要綜合個別情況討論後,來由律師建議求償金額。舉例來說:郭颱明或菜總統與人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一定較高;流浪漢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一定較低。
最高法院認為,男女之姦淫行為,是非常隱密的,非常難蒐證,因此如果有數個間接證據,仍然有可能成為直接證據定罪。
曾有案件承辦律師使用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並直接到家中抓人的「訴訟策略」,而該通姦的男女因為被嚇到,抓回警察局後直接認罪,縱使證據不足,因為經由認罪程序,直接認定有罪。因此,有時極需要「訴訟策略」來處理
通姦罪證據不足的部分。
實務見解認為:男女之姦淫行為,屬於極隱密之時空進行,當然不易取得直接證據。要認定通姦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仍應依法判決。
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必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國家法院才受理。而法律規定是「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簡單來說,10個月前發生的,現在才知道,仍然可以提告喔。但是如果是5年以前的事情,也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權時效喔。
結論就是,必須在知悉6個月內且是發生於5年內的通姦行為,就可以提告。
發現配偶通姦罪時,如果有對通姦的配偶表示「縱容或宥恕」(原諒、放他一馬)的情況,則不得提出告訴,且依照實務上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相姦者也不得提出告訴。因此一般都是在提出告訴後,可能太太原諒先生而撤回告訴,但是仍然要告小三。
簡單來說,就是你都原諒了或是放縱他,那法院就不介入你們的感情糾紛事件。
妨害家庭 諮詢案例
【淺談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後,還有辦法用法律約束嗎?
現在還有通姦罪嗎?刑法通姦罪於109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失效後,已將通姦罪除罪化。其理由為通姦罪限制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且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權。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若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觸犯到通姦法律,雖然傷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不至於損及公益,若以刑罰處罰私人間的感情糾紛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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