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妨礙家庭定義還不清楚嗎?3分鐘帶你了解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我外遇了,背著老婆與她發生關係。」坐在對面的張先生語氣非常後悔。張先生與老婆結婚7年,最近公司來了一位新同事好崇拜他,上班抓著他問各種問題,下班總是熱情邀約吃晚餐,假日公司加班對方還會親自做便當。日久生情下,兩人偷來暗去背著老婆交往已經5個月了。
「……直到最近她告訴我,她懷孕了,要跟我老婆攤牌,我不知道該怎麼辦?這樣有構成妨礙家庭要件嗎?我會被告嗎?」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家庭)」,文內以大家習慣俗稱之「妨礙家庭」來簡稱以便閱讀。
先講結論:大家最熟悉的「通姦罪」(原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外遇本身不再是犯罪,不能再提刑事告訴。但「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其他罪名(例如重婚、和誘、略誘)仍然存在;而外遇造成的傷害,現在是透過民法的侵害配偶權來請求賠償。下面逐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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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的定義?現在還有哪些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是刑法第十七章的一個章名,不是單一罪名,立法目的是保障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圓滿。這一章裡目前仍然有效的罪名包括:
- 重婚罪(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 詐術結婚罪(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
- 和誘罪、略誘罪(刑法第240條、第241條):把未成年人或有配偶的人,用和誘(對方同意)或略誘(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帶離家庭或監護人。
至於原本排在第239條的通姦罪,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當天起失效(釋字第791號解釋)。也就是說,張先生和同事的外遇行為,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家庭,他不會因此留下刑事前科。
通姦罪除罪了,外遇就沒事了嗎?
不是。刑事責任沒有了,但民事責任還在。配偶之間互負忠誠義務,一方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會侵害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元配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向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這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實務上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大致是:
- 行為時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分居中也算)。
- 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不限於性行為,牽手擁抱、親吻、曖昧同居、互稱老公老婆的露骨對話,都可能算。
- 情節重大,達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程度。
- 第三者要負責的前提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不知情的第三者通常不用賠)。
以張先生的案例來說,他與同事交往五個月、發生關係,甚至懷孕,太太若知悉,可以對張先生與該同事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妨害家庭是公訴罪嗎?現在還有「告訴期間」嗎?
除罪前,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元配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也不能事後撤告再告。這套規則已經跟著通姦罪一起走入歷史。現在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走的是民事訴訟,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97條的消滅時效: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要請求,而且自外遇行為發生時起最長10年;超過就可能被對方主張時效抗辯而拿不到賠償。
至於仍屬刑事的重婚罪,是公訴罪,不需要配偶提告檢察官也可以偵辦;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的部分,依刑法第245條仍是告訴乃論。
妨害家庭可以撤告和解嗎?
民事的侵害配偶權訴訟,從頭到尾都可以和解。除罪前有一個常被問的特殊規定:「對配偶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可以原諒配偶、只告小三,這個規定現在已經不適用。改走民事之後其實更有彈性:元配可以只對第三者請求、只對配偶請求,或兩個人一起告,也可以在訴訟中分別和其中一方和解、撤回對他的請求,另一方的訴訟照常進行。若您目前正在處理外遇糾紛,建議盡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評估證據夠不夠、金額怎麼談,或委任民事訴訟律師處理請求或答辯。
妨害家庭需要請律師嗎?
不論您是請求的一方或是被請求的一方,建議盡早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專業的法律意見及分析,先讓自己冷靜下來,想好自己未來想怎麼做、是否需要離婚,還是希望能夠透過約法三章來繼續維持婚姻等等,來擬定後續的策略。更重要的是,在後續的和解、調解或是訴訟上,律師除了可以精算向對方請求(或抗辯)的金額之外,也能避免因為看到對方而受到精神上的二次傷害,排除情緒的衝突,好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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