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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詐欺罪會被關嗎?
加入詐騙集團車手,也算詐欺罪嗎?
人頭帳戶淪為詐騙工具怎麼辦?
普通詐欺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行使詐術」,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他人受到「財產損害」,此四個要件之間必須具備貫穿的因果關係,方構成普通詐欺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若符合上述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另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等,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刑期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人頭帳戶又稱警示帳戶,帳戶遭騙或租賃,提供給詐騙集團洗錢,獲得不法利益,能否爭取無罪?取決於是否知情。
年少無知,誤入詐騙組織、領錢做車手,會被判詐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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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律師常遇見的爭論情況?
詐欺初犯會被關嗎?詐欺罪可以緩刑或和解嗎?常見爭點Q & A:
Q1:詐欺案件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詐欺案件是否需要服刑必須要看犯罪狀況、涉案嚴重性及判決結果。依規定,普通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則上只要被判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就會被關,不得易科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Q2:詐欺公訴罪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因為詐欺是公訴罪,即使雙方和解後亦不能撤回告訴,但在對於刑度的求情上,多少是會有幫助的哦!
Q3:怎樣會構成詐欺罪呢?詐欺構成要件有什麼?
法律上有以下三點,具備貫穿因果關係才會構成詐欺罪要件!
- 施以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傳遞不實訊息,使人陷於錯誤〉
- 不實資訊〈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傳遞不實資訊為真實〉
- 財產損害〈被害人財產減少〉
Q4:只是上網找家庭代工兼職,提供帳戶做資料審核,怎麼最後變成警示帳戶,又牽涉到詐欺案件?
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有極大風險會讓帳戶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有其他被害人將錢轉進帳戶中,再由車手提領出來交由詐騙集團。這樣的案例就是俗稱的人頭帳戶,在法律上可能會面臨幫助詐欺罪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上的賠償問題。
Q5:詐欺的追溯期(詐欺追訴期)為多久呢?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Q6:詐欺罪初犯有機會可以爭取緩刑嗎?
犯罪後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是詐欺罪初犯,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較高,還是需要看個案情況以及專業刑事律師評估分析後會更清楚哦。
Q7:車手是什麼意思?做什麼的?
車手算是詐騙集團裡擔任中間人的角色,在被害者匯款到人頭帳戶後,由詐騙集團裡的電話組聯絡車手,車手再到提款機前面,利用提款卡將人頭帳戶的金額領出來而賺取傭金的一群人。
Q8:觸犯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如何獲判緩刑?
一般來說,詐欺犯罪後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是「初犯」,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較高,而詐騙集團被害人過多,盡量與大部分的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即有可能認為被告已懺悔,並彌補被害人,故給予緩刑。
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暫緩詐欺刑罰的執行,不用進去關,可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另一方面,更可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以勵自新。
Q9:找工作、貸款,租借帳戶給他人使用,成為詐騙集團洗錢的帳戶而被檢察官傳喚,該怎麼辦?
法官、檢察官在辦理警示帳戶(人頭帳戶)這類案件時,通常都認定有詐欺幫助犯的意圖,直接起訴。然而,許多人是因為找工作、貸款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帳戶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自己帳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淪為詐騙洗錢工具,此時已經極度缺錢的狀況下,又要幫詐騙集團背黑鍋,實在無助。
律師建議:在遭警方傳喚前就務必聯繫合格律師法律諮詢,了解筆錄應如何講、如何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何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甚至應委任律師辯護、答辯,讓法官與檢察官確認自己是無辜被騙的,才有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可能性。
Q10:成為詐騙集團的成員,是否不分輕重均觸犯組織犯罪條例?
最高法院目前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規定,已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且此為本案適用法律之先決問題,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因此,詐騙集團的成員是否均觸犯組織犯罪條例,應靜待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決議。
Q11:加入詐騙集團,要關多久?
近年來,網路、電話、電信詐欺之猖獗,甚至輸出國外,民眾稍不留意,即造成大筆金錢之損害。為了避免臺灣成為詐騙集團的輸出國,立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規定之修法。民國 103年修正刑法時,在刑法詐欺罪之後,另外增加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的行為態樣,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12:觸犯加重詐欺罪一定要判強制工作嗎?
不一定。現在法院見解不一,有一派較嚴格的法官見解認為參與詐騙集團就是觸犯組織犯罪條例,全部都要判強制工作3年。
但最高法院認為,現行規定不分輕重一律要求詐欺集團成員強制工作,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況且近來一、二審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或私下向最高法院法官請教,或於法官論壇發文,都嚴重質疑規定的合憲性,此項爭議亟待解決,希望大法官趕快做出解釋。有一些只是被騙去國外作詐欺的,身邊的人都在做,不做很難交代。另外有一些只是社會經驗不足被騙去領錢領包裹的。甚至有一些機房(桶子)2線、3線人員,參與時間極短,也認為不得判強制工作。
因此,法院對於組織犯罪條例的強制工作,目前仍有許多爭議,正在聲請大法官釋憲,若遭判強制工作,建議一定要上訴爭取改判。
Q13:為什麼觸犯詐欺罪的人數那麼多?政府應如何處理?
目前在實務審判上看到的詐騙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或20歲初的年輕人,很多人是社會經濟條件不好的中下階層出身,屬經濟弱勢,有些為了養家、有些為了想迅速致富,被詐騙集團吸收為成員當砲灰,許多人是初次犯罪就被抓到。
對於詐欺犯罪之犯罪預防政策,不能是僅有重刑而已,還要搭配社會福利政策與教育,讓世代貧富不均之現象,有可能翻轉,如此才是負責任的刑事政策。
Q14:加入詐騙集團遭羈押禁見(收押),家人心急如焚,如何聲請具保(交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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