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強暴罪 推薦律師
Rape-Lawyer
所謂強姦罪、強暴罪,
即我們常聽見的強制性交罪
是保護人對於性的自主權,主要規定於刑法第221條以下,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例如毆打被害人使其就範,或出言辱罵威脅或下安眠藥,一般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 222 條,規定若犯強姦罪時有以下幾項行為,需要特別加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以藥劑犯之者(迷姦)。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例如:計程車司機於載客時犯案)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攜帶兇器犯之者。
其他 強姦罪/強制性交 所處罰的對象
還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得逞的乘機性交(刑法第225條);
以及以詐術欺騙對方自己是他的配偶,而為性交的特殊情形(刑法第229條),
因為被害人對於性的自主意思都受到相當程度的壓制,也都是強姦罪/強制性交所處罰的對象。
最嚴重的是,如果被害人在受到性侵過程中,因為加害人施暴而致重傷,甚至死亡者,可處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若加害人是故意再殺害被害人,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強姦罪/強制性交罪(強暴罪)的刑度非常重,通常判刑都在3年以上甚至7年以上,請尊重他人身體權及性自主權!
任何違反意願的手段,不管是物理上還是心理上,使被害人只能順從,都可能觸犯強制性交罪。
迷姦/使用藥物
使用迷姦藥物(FM2等)罪加一等,強暴罪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請勿因一時貪玩或性慾傷害他人,也傷害自己。
一時糊塗觸犯重刑,強姦罪犯應懺悔、道歉並賠償和解,彌補被害人身心靈的創傷,法院會適度審酌,給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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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強暴罪/強制性交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A:刑法上性交的定義,只要違反他人意願做以下行為,都是強制性交罪(強暴罪)。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也就是包含了「陰道性交」、「肛交」、「口交」等。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像是「指姦」、或使用玩具等等也都算是性交。
A:有的,和通姦罪不同,強暴/強姦罪處罰的對象不管是男對女、女對男,或男對男、女對女,只要是以暴力手段壓制、出言威脅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他人為性交,都會成立犯罪。
A: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只有被害人供述的狀況下,是不能夠單以這個陳述就認定被告有罪的,必須還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能夠側面證明被害人說法的真實性才行!
因此,若法官完全僅聽採被害人的一面之詞就對被告判強姦罪刑,而無其他物證人證,該判決會是違背法令的,可作為被告為自己有利結果上訴的理由。
A: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二人以上共同犯之」,是考量到被害人心靈上因為多數人在場會加重其羞辱感及精神層面的傷害,因此也包含這種有犯罪分工的情況,即使並非直接與被害人性交,只要有參與對被害人施予暴力手段,壓制或下藥等狀況,甚至在場繼續觀看起鬨,對犯罪過程有所貢獻的情形,都會成立本罪喔!(看到別人犯罪,應該立即制止或報警)
A:強姦罪/強制性交案件多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所以即使有與對方和解,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但是如果和對方和解,及誠心道歉認罪,有機會因認定犯後態度良好,依刑法第57條和第59條減輕刑罰,甚至有利於爭取緩刑,因此還是會建議盡可能和被害人進行和解。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和解最好由律師作為第三人陪同出面,或在法院程序中處理。若和對方私下和解,很可能遭錄音或錄影,若事後對方反悔,這些和解時說的話反而會成為呈堂證供!若有律師出面,可透過其轉述與對方溝通,避免和解中說錯話,導致喪失訴訟上的權益。
A:盡速聯絡親友,身邊信任的人,並保持冷靜,不要換衣物洗澡、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蒐集證據。醫療院所會把您當作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的病人,優先處理,並在您的同意下把蒐集到的證物送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若事發已一陣子,對方又是認識的人,仍可透過發訊息等方式事後蒐證,並且尋求專業強暴罪律師的評估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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