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俊及嘉嘉兩人曾經交往過,但幾個月前兩人分手發生爭吵,甚至在網路上互罵,於是互告妨害名譽,鬧上法庭。鬧到最後,嘉嘉甚至向小俊提告妨害性自主,說先前有次發生性行為是被迫的,是小俊趁著嘉嘉身體不適有頭暈、手腳無力情況下趁機妨礙性自主與發生她性行為。
幾天後,小俊真的收到警局的通知,要他去做筆錄,小俊知道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罪,且 趁機性交罪刑不輕,小俊認為自己並沒有強迫嘉嘉,但擔心自己無法把事情處理完善,於是來電尋求專業台南律師協助,希望可以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小俊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覺得林律師的分析十分專業,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為他答辯。在林倩芸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爭取 趁機性交罪 不起訴處分!還給了小俊一個清白,不用在往後生活背負妨害性自主的罪名。
依刑法第 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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