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疏失 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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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上醫療糾紛難題了嗎?通常醫療糾紛的發生,是因為我們認為醫生在執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具有「過失」。刑事上依據醫療結果的嚴重程度,醫師可能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或「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民事方面,因為醫師執行醫療行為而對病患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意料之外的侵害,我們可以依據和醫院所簽訂的醫療契約請求履行...

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醫療疏失該如何蒐證?

王小姐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雖然經送醫治療後大難不死,但臉部幾乎毀容,腳部也留下殘疾,行走困難。愛美的王小姐容貌受損後變得鬱鬱寡歡,不敢照鏡子、也不願意出門與別人交流。王小姐的父母看見愛女如此,心裡非常難過,討論後決定讓王小姐接受臉部重整手術,希望能幫愛女恢復一些自信心。不幸的是,王小姐的手術結果卻不如一家人的預期,甚至影響到其腦部功能,在說話反應上也出現了問題!看到愛女的狀況沒有因為接受手術就此好轉,反而還引起其他症狀,王小姐的父母心裡十分自責、痛心。

「如果早知道可能會發生這種事,我絕對不會幫我的女兒簽這個同意書!」回想手術前,他們帶著王小姐去看門診做手術評估時,醫生僅說這個手術排在一周後即可進行,既沒有充分地告知他們手術內容,也沒有說明和可能會有的併發症等風險,才讓他們以為這個手術應該沒什麼大問題,沒想到卻出了狀況。 如今科技發達,像這樣的醫療糾紛案件越來越多,遇見時該如何處理呢?我們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權利能夠主張?

醫療糾紛定義簡介

通常醫療糾紛的發生,是因為我們認為醫生在執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具有「過失」。

  • 醫療糾紛刑事責任上,依據醫療結果的嚴重程度,醫師可能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或「業務過失致輕傷罪」
  • 醫療糾紛民事方面,因為醫師執行醫療行為而對病患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意料之外的侵害,我們可以依據和醫院所簽訂的醫療契約請求履行;或民法第184條來主張請求醫生支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3、195條的精神損失。

對於醫生所服務的醫療院所,也可依民法188條請求其負連帶責任。至於醫生到底是否真的有疏失呢?在台灣醫療糾紛案例中,我們常需要仰賴醫療鑑定來釐清責任的歸屬,而醫療疏失鑑定通常由法院方委託衛生署醫審會來進行,以協助法官在訴訟上的對於案件事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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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發生時,
什麼可以作為證據呢?



  1. 人證:

    醫院裡的醫師、護士、護理師、看護、社工人員,或同房的病患等,只要有親自見聞相關事實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
  2. 病歷、住院時的護理紀錄:

    只要是醫療人員即時觀察病人狀況所做成的例行性記錄,通常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可做為醫療鑑定及訴訟之證據。
  3. 健保資料:

    為了請領健保費用,醫療院所必須申報完整的「醫令記錄」,包含門診、住院,以及急診時間,醫師實際執行的醫療項目、數量與費用,以及醫事人員的資料,正好可以供民眾釐清開了哪些藥、執行了哪些手術與治療,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費項目不會包含在內。
  4. X光片:

    為醫療用途而拍攝的X光片或其他診斷顯影技術(CT、MRI等)之照片。
  5. 藥袋、點滴袋:

    上面通常記載有藥物名稱、用量、保存日期等。
  6. 排泄物:

    可以反映病患的身體狀況,及近期使用之藥物等。
  7. 病患衣服:

    衣服上有DNA、血跡或嘔吐物、排泄物等。
  8. 醫生診間錄音:

    注意需要包含有患者自己的聲音在裡面才是有效的證據,或是家屬為了蒐證才去做的錄音,在法庭上才可以使用該證據。
 
 

醫療糾紛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醫療糾紛發生時,能藉由哪些醫療糾紛申訴管道來處理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款第7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但如果該醫療糾紛事件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並且法院認為調解顯無成立可能的情況,則不需再經法院強制調解,可以往後進入訴訟程序。

Q2:醫療糾紛的調處單位是?住家附近會有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嗎?

如果您就醫的醫療院所沒有設置專門的醫療糾紛處理小組,除了可以請醫師公會或消費權益團體協助進行外,也可以尋求鄉鎮市公所調解、司法調解的幫助,或洽衛生局也有特別提供醫療爭議事件的調處服務。

Q3:如果我的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是否有起訴時效上的限制?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在刑事方面,根據醫療結果「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之,追訴期為 20年。

「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分別為 10 年與 5 年。

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尚有自知悉犯人犯罪事實起 6 個月的限制,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必須注意。民事方面,若我們依據與醫院方簽訂的醫療契約內容請求,在15年內都可以提出;但若要以損害賠償的體系向醫師求償,則是用侵權行為的短時效規定,即必須在醫療行為發生後10年內,自病家知悉有損害起2年內提出。

Q4:醫審會是什麼?醫療鑑定是做什麼用的?

進入訴訟後,法院會委請衛生署醫審會來進行醫療鑑定,以便釐清整起糾紛的來龍去脈,是認定進行醫療行為的醫師是否真的具有「疏失」(過失)的重要依據。醫審會是由多名醫師和醫療專家、學者所組成,在審酌法院方提供的證卷資料以後,會由初審醫師提出初審意見,最後再合議開會釐清爭點,做成鑑定書。

病家需要注意的是,接受醫療本身就是一個具有風險的行為,所以如果醫師有盡善良管理人程度的注意,比如有進行術前評估、告知併發症等可能的風險,病家仍決定進行治療時,只要依當時的醫療水準,並依照一般公認之臨床醫療行為準則從事醫療行為,醫師即屬於為應有的注意而無過失,較不符合醫療疏失定義。

Q5:若對「醫療疏失鑑定」的結果有疑慮,可申請再議或找別的鑑定單位處理嗎?

答案是都可以。您可以提出新的鑑定問題或資料,請求再次鑑定是否有醫療疏失;也可以請求送往醫審會以外的其他醫學中心做鑑定,而且最好要避免和發生爭議的醫師、醫院有關的單位,比如該醫院的其他分院、該醫師曾經服務過或受訓過的醫院或畢業的學校等等,結果會更加公正而有說服力。

再者,因為判決結果還是交由法官依經驗法則自由心證,法官未必會對醫療鑑定結果照單全收,病家仍可以提出其他更有證據力之資料,讓法官綜合考量後來判定是否採用鑑定結果。

Q6:「藥害救濟」是什麼?我應該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是當您因為「正當的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不良反應,導致有死亡、身體殘障或其他疾病時的補償救濟制度,目前只有「西藥製劑」的使用可以申請(試驗用藥、中藥及醫療器材的爭議暫不適用該法)。

俗話說「藥是三分毒」,沒有任何一種藥物對所有的人都是保證百分之百安全無副作用的,有時因為用藥者個別體質狀況或病情的差異,也可能發生藥害,所以藥害的發生和醫療糾紛有些許不同,通常是難以預期、歸究責任的。藥害救濟在知悉有藥害情況起三年內,都可以填具申請書和檢附必要資料向藥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政府出面來給予您補償。

Q7:如何尋找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進行訴訟?

本網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時,應找到有醫療背景、修習過醫療課程或具有醫院顧問資格的律師,進行醫療糾紛諮詢。代表該律師擅長處理醫療訴訟,中間許多專業名詞能與法院或是醫院溝通,以利當事人訴訟程序進行。或您可以來電本網法律諮詢,詢問我們的專業醫療糾紛律師。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 醫療糾紛發生

  • 向醫療糾紛處理小組、醫師公會或法院尋求調解

  • 調解成功,獲得醫療賠償金額。

  • ※若調解不成,則進入醫療糾紛訴訟 ➠

  • 雙方提供證據資料

  • 進行醫療疏失鑑定

  • 法院判定過失程度及賠償範圍

  •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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