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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台灣醫療技術及照護指數蟬聯全球排行之首,專業度備受肯定,但也經常聽聞民眾提告醫護指控醫療糾紛案例,最耳熟能詳的便是醫護人員於產房協助孕婦生產卻將紗布留於體內;又或是醫美施打微晶瓷卻造成單眼失明之案例。
但究竟什麼情況才算醫療疏失,只要是醫療糾紛就算疏失嗎?坊間傳聞有醫療過失四大要件是否正確?若不幸遇到又該如何解決?以下讓好律師帶你一起了解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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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定義為何?
何謂醫療疏失?依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指出:「謂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言。惟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常見醫療糾紛如:醫療不當、診療錯誤、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不當、急救不當及護理不週等。
醫療過失認定標準怎麼看?以下是醫療法第82條對於醫療業務行為的規定:
-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要知道的是,接受醫療本身就是一個具有風險的行為,治療期間無法完全免除死亡和身體傷殘的可能性,可根據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情況而有些微差異。
如醫師有盡善良管理人程度的注意,比如有進行術前評估、告知併發症等可能的風險,病家仍決定進行治療時,只要依當時的醫療水準,並依照一般公認之臨床醫療行為準則從事醫療行為,較不符合醫療疏失定義。
醫療過失四大要件缺一不可?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馬上看
醫療糾紛鑑定標準在網路上眾說紛紜,究竟哪些才是正確的?網路流傳的醫療過失四大要件是否為真?同依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之見解,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實際上可分為以下三大要件:
- 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一:病患有傷害(醫療行為所造成傷害)。
- 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二、醫師有過失(醫療行為過失)。
- 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三:有相當因果關係(傷害與過失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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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認定誰說了算?醫療鑑定流程帶你了解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認定有無醫療疏失為首要步驟,然而醫療行為屬高度專業,需仰賴專業人士進行醫療過失認定。醫療鑑定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若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
當醫療業務過失糾紛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會由衛生局先進行調處。衛生局調處時將提供專業評析意見或簡易鑑定,但此報告只做為衛生局調解會上醫病協商時的參考,無法拿來訴訟。
二、當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
當醫療糾紛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由法院或檢察署函請衛福部之「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鑑定(一般民眾無法直接申請)。該鑑定小組由衛福部長聘任組成,並依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每組除醫療專業人員外,至少有3分之1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除醫審會鑑定外,訴訟案件也可主張送往下列機關鑑定:醫學中心、專科醫學會、法醫研究所或法醫中心等單位(但須由法官/檢察官決定)。
醫療鑑定流程律師帶你看
依⟪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5點,醫療糾紛鑑定過程如下:
- 檢視委託鑑定機關所送卷證資料。
- 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
- 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作成鑑定書。
- 以本部名義將鑑定書送達委託鑑定機關,並檢還原送卷證資料。
醫療糾紛證據該保留哪些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任何訴訟案件中最重要的便是證據資料,醫療證據亦可分為人證及物證:
一、人證
院內醫護、社工、看護、同房病患等,只要有親自看見醫療事實行為都可作為證人。
二、物證
發生醫療糾紛民眾務必先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此為專有名詞,並非病歷摘要或簡單的診斷證明,應為民眾自第一次到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完整紀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此外,民眾與院方溝通時亦可拍照、錄音錄影蒐證(但須將自己聲音錄進去,避免觸犯刑事妨害秘密)。
全本病歷在醫療業務過失案件中佔有重要角色,可於後續的鑑定中評估是否成立疏失,若民眾遭遇院方刁難不願提供全本病歷,可依醫療法第71條向衛生局檢舉。
全本病歷包含下列項目:
1.病人住院時,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
2.門診的就診紀錄。
3.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
4.用藥紀錄。
5.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6.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7.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
8.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自費同意書等)、切結書等表單。
遇到醫療業務過失不要慌,快找醫療疏失申訴管道
常見醫療疏失申訴管道有:
一、院內申訴
院方處理醫療爭議事件通常可分為四階層,醫院社工、醫事人員、行政部門及管理階層,民眾可直接向院方窗口提出申訴。
二、第三者調解
若無法於院內申訴程序中解決,可至衛生局或醫師公會、鄉鎮市公所申請協調、要害基金會等申請調解。
三、提出訴訟
倘若還是無法妥善達成解決共識,可進一步向司法單位提出法院調解及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
遇到醫療業務過失,可以找律師協助嗎?
可以的。若遇醫療糾紛過失想進行醫療疏失申訴,建議民眾尋求具醫療專業背景之律師協助。
醫療有著高度專業,隔行如隔山,大部分檢察官不具醫學專業知識,除非病人、家屬或律師能主動提出疑點,否則檢察官可能只是將蒐集到的資料送交鑑定單位,並請求鑑定其認為有爭議的部分,但鑑定結果未必能夠命中關鍵點的核心。
然而病人、家屬通常也看不懂病歷資料,無法以專業醫療角度判斷提出質疑,因此訴訟中建議尋求有醫療專業背景之律師協助,評估最可能涉及醫療疏失的重點並提供佐證,才能於案件中掌握積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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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後,來看網友還想問什麼?
Q1.醫療疏失鑑定結果該去哪看?
因目前醫療鑑定的規定只能由司法機關提出,故鑑定報告作出後會以醫審會的名義送還給司法機關,民眾可於訴訟中進行閱卷。
Q2.醫療疏失賠償金有金額上限嗎?
醫療疏失並無賠償上限,但須綜合考量醫院過失比例、當地生活水準、醫院規模大小、傷亡者經濟貢獻等。
- 若產生死亡結果:可請求喪葬費、醫藥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 若產生傷害結果:可請求醫藥費、看護費、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
Q3.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誰要負?
-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但病人、家屬或律師可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檢察官參考。
- 民事訴訟:病家須負責舉證,須證明有加害行為存在、該行為具有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被害人有損害發生、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原則上病家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病人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病人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然而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而且病人和醫師在醫療專業的知識差距極大的情況下,病人要負舉證的責任似乎有失公平。故舉證責任可由法院酌予調整,因此也曾出現過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之案例。
Q4.醫療疏失追訴期有多久?
- 刑事訴訟:過失傷害追訴期5年,過失致重傷追訴期為10年,兩者皆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損害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為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案件,追訴期為20年。
- 民事訴訟:醫療行為分為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兩種,契約關係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為侵權行為則是事發10年內或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需提告。
Q5.醫療過失致死刑責怎麼判?
過去刑法有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規範,但修法後回歸過失致傷及過失致死,不再有因為業務關係刑度加重的問題。依刑法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Q6.醫療糾紛鑑定流程要花多久時間?
醫療鑑定會先後送2位初審醫師完成鑑定報告,再由醫審會鑑定小組開會討論,民眾等待鑑定結果的時間平均費時6到9個月。
對於醫療過失認定還不清楚?趕快諮詢好律師
若民眾仍對醫療過失案件中的醫療事故定義毫無頭緒,建議尋求具醫療背景、修習過醫療課程或具有醫院顧問資格的律師協助,進行醫療糾紛法律諮詢。
隔行如隔山,具上述身分資格代表該律師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能協助向法院或醫院對於專業名詞、病歷內容甚至因果關係進行溝通,以利民眾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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