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律師
Sexual-Harassment
性騷擾是什麼?
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不論是言語、肢體、視覺,只要是帶有性意味、暗示或歧視的相關作為,都有可能涵蓋在其中。或是以性有關的行為強迫威脅利誘,作為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上述這些與「性」有關,會讓人覺得被冒犯或是不舒服的行為都是性騷擾定義的範圍內。
一般性騷擾情況與犯罪種類:
一般性騷擾
一般在外界發生的性騷擾行為,適用性騷擾防治條例,受害者通報之後會有相關機關出面介入調查,當事人收到通知之後會需要到案說明,釐清並面對後續處罰。
職場性騷擾
發生在職場上的性騷擾行為,不論是上級對下屬,或是同事之間性遭擾都涵蓋在內,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除了言語或肢體上,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都屬於該範疇。
校園性騷擾
發生在校園的性騷擾行為,例如:開黃腔、性別歧視言論與性嘲弄,都列入此範圍內,教育環境裡發生的性遭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也會依照教育部規定,開立性平會,協助相關事實釐清與懲處。
性挑逗
以言語挑逗或是其他不當方式的肢體觸碰,例如:口頭上吃豆腐、講黃色笑話、暴露性器、對他人毛手毛腳、偷窺……等。
性賄賂
以利誘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例如:借以做為升遷條件、借以作為及格條件……等。
性脅迫
以要脅的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例如:以私密照片威脅、以強暴手段脅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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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受害者大多為女性,但也有少部分男性,而基於男女平等,只要對於他人有性騷擾的行為,均可依性騷擾防治法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
Q1:性騷擾跟性侵害差別為何?
性騷擾跟性侵害最大的差別為手段上侵害程度的不同,性騷擾防治條中所稱的性騷擾,是指刑法性侵害犯罪之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跟刑法的性侵害犯罪(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等)有所區別。
Q2:性騷擾防治法可用於制裁嗎?
性侵害法律(性騷擾防治法)內有規定許多性騷擾行為的懲處,基本上會是罰鍰等行政上處罰,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人不及抗拒觸摸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對方侵害騷擾的手段較為強烈,已經到達刑法上猥褻的程度的話,也可以評估考量往刑法猥褻的方向做提告。
Q3:遭性騷擾時該怎麼辦?有哪些申訴管道?
遭遇到性騷擾時若是在一般情況發生的,可以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到警局作報案處理;在校園可以通報學務處或相關處室,請師長協助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在職場中可以向所屬機關、雇用人及相關單位通報並請介入調查。
Q4:性騷擾可提告嗎?流程怎麼跑?
Q5:性騷擾犯罪能跟被害人和解嗎?
性騷擾案件可依案件程度的不同分別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或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前者是告訴乃論之罪,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可以請對方撤告的,但後者是俗稱的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縱使被害人與和解,依舊是無法撤回告訴的,檢察官仍得職權繼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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