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娜娜與朋友相約下班後去酒吧小酌吃晚餐,娜娜是第一個抵達的,店員引導娜娜入座時一直盯著她的胸口對她說:「妳的皮膚看起來好嫩,好想摸一下」,這句話讓娜娜感到很不舒服,急忙著打電話跟朋友說換別家……這樣讓人不舒服的話,也算是性騷擾嗎?性騷擾定義 是什麼,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就讓好律師來告訴你!
性騷擾的定義 其實比想像中的還廣,不像是性侵害定義那麼直接,所謂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是所謂的性騷擾喔!
性騷擾的判別標準以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為主,因此我們在和他人互動時,需要先了解到每個人可以接受的身體碰觸程度是不一樣的。有人只能接受握手,有人可以摟肩擁抱,性騷擾定義 因人而異,若您較難分辨這些行為的界線,或是有受到不恰當的觸碰,歡迎來電好律師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娜娜可以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該名店員所屬公司或勞工局提出申訴,更可以在6個月內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除第二項規定外,為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者,為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