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小夫暑假無所事事,炎熱的夏天騎車在路上,看到都是穿著清涼的女孩,一時色慾薰心,遇到紅燈的時候,停在靠近穿著短褲騎車的小美旁邊,在紅燈倒數2秒的時後,小夫伸手摸了小美的大腿內側,趁著馬上綠燈趕快騎車加速逃走,小夫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聽說這也是公訴罪種類之一,關於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最是否有符合公訴罪定義,帶您一起了解。
根據實務見解,刑法第224條規定的猥褻行為,判斷標準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
罪名 |
強制猥褻罪 |
性騷擾罪 |
目的 | 具強制猥褻故意 | 主觀上有性騷擾的意圖,但並非以性侵害為目的 |
方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行為程度較強,方法未設限。 |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 行為程度較性侵罪輕微,手段有設限。 |
行為 | 非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行為。 | 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規範法律 | 刑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刑罰的不同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使否為公訴罪 |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 非公訴罪(告訴乃論) |
性騷擾較偏向屬於摸一下、捏一下、抓一下;而猥褻較屬於以較強力量摸一陣子、捏一陣子、抓一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