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騷法懶人包!哪些行為構成跟騷?一次搞懂跟騷法定義、構成要件與刑責
2026-07-30
性騷擾定義為何?怎樣算性騷擾?性騷擾構成要件、法律責任律師來說明
2026-08-07
摸一下大腿、捏一下、被偷襲式觸碰,到底算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
兩者差在「是否影響性意思自由」與「行為是否短暫偷襲」,刑度也天差地遠: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俗稱強制觸摸)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且2024年3月新法明定利用權勢、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文用真實情境帶你看懂猥褻的定義、構成要件、與性騷擾的區別及告訴乃論期限,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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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性騷擾有什麼不同?用故事帶你認識

大學生小夫暑假無所事事,炎熱的夏天騎車在路上,看到都是穿著清涼的女孩,一時色慾薰心,遇到紅燈的時候,停在靠近穿著短褲騎車的小美旁邊,在紅燈倒數2秒的時後,小夫伸手摸了小美的大腿內側,趁著馬上綠燈趕快騎車加速逃走,小夫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聽說這也是公訴罪種類之一,關於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是否符合公訴罪定義,帶您一起了解。
需特別說明的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屬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則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被害人原則上須自知悉行為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兩者是否屬「公訴罪」並不相同,實務上常見混淆。
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是猥褻行為?

根據實務見解,刑法第224條規定的猥褻行為,性騷擾法規判斷標準為:
-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的意涵有關之行為(包括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
- 該行為必須是有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者。
- 不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在滿足個人的性欲為必要。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對未滿14歲之人犯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等刑法第222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構成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則屬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樣算是性騷擾?猥褻和性騷擾又有什麼不一樣?
何謂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罪名 | 強制猥褻罪 | 性騷擾罪 |
| 目的 | 具強制猥褻故意 | 主觀上有性騷擾的意圖,但並非以性侵害為目的 |
| 方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行為程度較強,方法未設限。 |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 行為程度較性侵罪輕微,手段有設限。 |
| 行為 | 非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行為。 | 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 規範法律 | 刑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 刑罰的不同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是否為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 |
結論:
性騷擾較偏向屬於摸一下、捏一下、抓一下;而猥褻較屬於以較強力量摸一陣子、捏一陣子、抓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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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刑事責任的性騷擾,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俗稱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2024年3月8日施行的新法並明定「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須告訴乃論。
若不幸遭遇性騷擾、強制猥褻或其他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儘速保全證據,並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因錯過告訴期間而影響自身權益。由於不同罪名的告訴期間及適用規定可能有所差異,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性質與可採取的法律途徑,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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