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因為車禍腳部受傷住院開刀取出鐵片,本預計3-7天即可出院,住院第6天先生開始發燒咳嗽,腳的傷口也還在流膿出血,我向護士反應這個狀況,護士說讓他睡冰枕就好,後來情況仍沒改善,醫生才安排檢查,確認得A型流感,緊急送加護病房並通報,17天後全身器官衰竭死亡…我向醫院申訴,院方叫了一位議員助理來要給我2萬元慰問金,我很心痛,大醫院都這麼隨意處置嗎!我想請問律師有沒有辦法可以幫幫我。我想跟律師諮詢:
鄧小姐在林敬哲律師專業的評估及為她擬定方案策略後,決定依照林律師的策略委請林律師先陪同她出席衛生局調處會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