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什麼是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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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免費法律諮詢人:鄧小姐
- 案件類型:醫療糾紛、醫療疏失
- 所在地:桃園
- 諮詢律師:林敬哲律師
桃園醫療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我先生因為車禍腳部受傷住院開刀取出鐵片,本預計3-7天即可出院,住院第6天先生開始發燒咳嗽,腳的傷口也還在流膿出血,我向護士反應這個狀況,護士說讓他睡冰枕就好,後來情況仍沒改善,醫生才安排檢查,確認得A型流感,緊急送加護病房並通報,17天後全身器官衰竭死亡…我向醫院申訴,院方叫了一位議員助理來要給我2萬元慰問金,我很心痛,大醫院都這麼隨意處置嗎!我想請問律師有沒有辦法可以幫幫我。我想跟律師諮詢:
- 我向醫院申訴醫療糾紛沒有結果,現在還有其他救濟管道嗎?
- 我現在需要蒐集什麼資料?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申訴管道另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醫師公會、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衛生局)等,而其中衛生局是目前用來調解醫療糾紛的官方團體,建議可以往這方向來進行,由專業律師陪同出席,將使程序及給予醫院的壓力更甚,較可以獲得更完善的交代。
- 先生的病歷、診斷證明、護理紀錄等,若還有記憶,也可以先行將整個事發流程詳細記錄下來。
桃園醫療糾紛法律諮詢後結果:
鄧小姐在林敬哲律師專業的評估及為她擬定方案策略後,決定依照林律師的策略委請林律師先陪同她出席衛生局調處會議。
醫療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