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是位新手媽媽,半年前在某醫院進行剖腹產子,生了一個小男娃,很開心的就出院回家休養了,但後來發現腹部開始會隱隱作痛,本以為是剖腹傷口還沒癒合的關係,所以她就沒有特別在意,讓肚子痛了幾天,也沒有做進一步的檢查,只有自己擦擦藥,又過了幾天,王小姐覺得腹痛沒有好轉,所以王小姐再到醫院回診,X光一照,才發現是當初剖腹時,醫生把紗布留在肚子裡了!王小姐非常憤怒,認為醫師醫術不佳也不具有誠意道歉,她本來想告訴媒體,但她決定先向醫師求償,於是來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王小姐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後,了解林律師本身曾任醫院之法律顧問及目前持續進修醫療課程,請她向醫院方求償醫療疏失是最有力的,然委請林倩芸律師陪同與院方及醫生調處,最終雙方以15萬元達成和解。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