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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當事人:王先生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感情糾紛
- 所在地區:台北
- 發生地點:男方住處
感情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突然接到一個多月前發生性關係的她,傳來的line訊息說:「王先生,你在某日對我做出的行為,我要提告強制性交,你的行為天地不容,我已經跟我家人說了,我將對你提告」。 我緊張地看著她傳送過來的文字,內容不斷強調當日我是強姦她? 怎麼可能,不要開玩笑了,當天她還幫我口交呢! 最後居然還跟我討30萬和解金。 ok,我承認我最近冷落她,我也承認我射後不理,但是這樣就要告我強制性交也太無理了吧!
律師,我真的沒有強姦她,更沒有妨害性自主,我跟她認識幾十年了,我們是學生時代認識的,一直有著曖昧關係,中間她曾有先生,就斷了聯絡,但是我們陸陸續續都有在談心、喝酒、泡溫泉、做愛,但這次她真的太黏人,我一直沒已讀她的訊息甚至直接刪除,結果她就要告我? 拿出錢來處理也怕還是被告性侵罪,匯款或是和解書反而成為我是性侵犯的鐵證,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感情糾紛處理辦法:
在律師跟王先生法律諮詢下,發現雙方在最後一次性行為後,女方與男方還有到餐廳用餐、相約看電影,並查到女方還購買LINE貼圖送給男方,另外查到女方之前確實曾邀請男方一同泡溫泉,對話煽情火熱,顯見關係確實曖昧。 律師法律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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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量找出剩下的對話內容。
- 找警察或里長調閱家中附近監視器。
- 調閱性行為完後一起到餐廳用餐的監視器。
- 事後製造蒐證對話內容。
法律諮詢時,律師並提醒倘若要和解建議要到事務所簽訂適合的文書,因為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私下和解女方還是可以提告,因此要說明清楚讓女方不得再行訴訟,也要讓女方知悉我們手邊持有的證據符合恐嚇取財構成要件,若予取予求我們將提告恐嚇罪。
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法條: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