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我朋友拜託我幫忙送貨給對方,出於信任我便沒有多問貨物內容,不料,後續竟被警局通知涉及恐嚇取財得利,警方說對方收到的是恐嚇信以及豬的手腳,所以請我到案說明。當下我想說這應該是小案子,也沒真的出什麼事,便說是自己的個人行為,這周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上網查了一下相關資料才驚覺事態嚴重,但朋友現在都避不見面,我想法律諮詢:
林敬哲律師本身經手過眾多刑事案件,在處理案件上非常沉穩且會依據當事人案件狀況給予不同策略。阿順在諮詢過後,認為桃園律師的策略非常靈活且有助於他案件的進行,免費法律諮詢後決定要委任林律師協助處理恐嚇取財得利案件,不希望好心幫朋友送貨,還要再替他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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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46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