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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剛出社會,找不到適合的工作,在朋友的介紹之下,協助詐騙集團當車手到提款機領錢。小虎也是新鮮人,認識了不良的朋友,加入詐騙集團,飛往國外撥打詐欺電話。事情爆發後,因符合詐欺罪要件,兩人皆被判詐欺罪,他希望因詐欺罪初犯獲得緩刑,故來電法律諮詢,想請律師協助。
有,這樣仍觸犯加重詐欺罪初犯,組織犯罪條例仍有爭議,須依個別情況再深入諮詢。
因法院認為詐騙集團大致分工為機房、水房、車手,只要協助或加入任何一個部分,都屬於協助詐騙的一份子,因此均認為是「詐騙集團」的犯意。
一般來說,犯罪後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是詐欺罪初犯,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較高;緩刑的定義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暫緩刑罰的執行,不用進去關,可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另一方面,更可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以勵自新,所以詐欺罪緩刑是有機會的。
➤ 詐欺罪初犯 緩刑的要件有三: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即法院判決宣告之刑罰不可以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 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即被告沒有不良前科紀錄,或只有科處拘役或罰金之前科紀錄,或其較重的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犯罪,或雖有犯罪,但僅被科處拘役或罰金者。
- 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所謂「暫不執行為當」,是指根據被告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加以考量,由法官斟酌判斷之。宣告詐欺罪緩刑與否屬法官之職權,法官並不受被告意思拘束,被告僅可以當庭向法官說明自身情況,請法官參酌。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2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