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找工作,找到了一家自稱金融科技公司在徵會計助理,錄取後,主管說要有薪轉帳戶請我把存簿拍照給他,因為找工作不易,我也沒有多想就交了出去,沒想到這就是我一步步地掉入陷阱的開始。隔日,主管跟我說因為公司要購入後端軟件,他們會將資金轉到我的帳戶,請我去提領後交由合作公司的業務,後來我處理完以後遲遲沒接到主管的通知,越想越不對才發現情勢不妙趕緊去報警,警察跟我說我涉及詐欺……我該怎麼辦?我想請問律師:
賴先生在法律諮詢過後,認為李俊賢律師是一位很有溫度的律師,願意請聽並了解當事人訴求,且能快速點出案件爭點,因此賴先生決定委任李律師協助日後訴訟,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依刑法 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