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曖昧關係的女性好友,借不到錢惱羞成怒,提告強制猥褻,委任民事律師辯護
2019-01-15辦貸款卻變人頭警示帳戶?遭以 詐欺幫助犯 起訴,刑事律師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2019-01-19- 委託人:阿志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嘉義
-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罪
- 本案結果:6個月得易服勞役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求降低加重詐欺罪刑期:
阿志因母親生病急需要錢,因而聽信朋友藉由網路操作能快速賺到錢,於是踏入網路詐欺這條錯路,在網路刊登假商品販賣訊息,使被害人付款後遲遲未收到商品,加上阿志本身還有其他相關案件,事後自己非常懊悔也希望可以請求被害人原諒,自己是因為家中急需缺錢才會誤入歧途,表示家中還有父母親需照顧,想跟律師諮詢是否有辦法可以爭取到加重詐欺罪的最低刑期?
詐欺罪律師主張:
依刑法規定,被判最低刑期如果覺得還是過重想酌減會依照犯罪的一切情形進行全盤衡量,審酌是否有憫恕的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案犯罪手法僅為獨自1人於網路上刊登不實商品,且非鉅額詐騙,犯罪情節為輕,律師認為阿志應先私下請求被害者原諒及和解,在判刑結果會為有利之影響。
加重詐欺罪委任律師結果:
阿志法律諮詢過陳軾霖律師後,決定委任刑事律師替他爭取詐欺罪的最好結果。在陳軾霖律師努力下已和被害人和解,加重詐欺罪法定最輕刑期為1年,第一審結果也成功爭取降低詐欺罪刑期為6個月,得易服勞役,讓阿志不必入監服刑能在家照顧病榻中母親。
詐欺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刑法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59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