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太和先生結婚十年,工作關係聚少離多,她發現先生最近有外遇跡象,有次剛好趁先生洗澡時察看手機,竟發現多則與女子的曖昧簡訊,她立刻要求先生解釋清楚。對方竟坦承不諱且要求離婚,將共有房產賣出外還要求把5歲的女兒帶走,行使監護權。
為了家庭辭掉工作,犧牲奉獻多年竟然換來這種下場,她懷疑是否因為通姦除罪化,外遇一方不用負擔刑責,先生才可以如此明快承認,加上對方將剝奪她生活的一切,沒有了小孩也沒有了生活費,她該何去何從?感覺她的人生沒有了希望和未來,之後她在難過了幾天後,陳太太決定尋求朋友幫忙,並找了解通姦法律的專業律師諮詢意見。
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若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觸犯到通姦法律,雖然傷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不至於損及公益,國家不應藉由刑罰處罰私人間的感情糾紛。並且,已廢除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追訴審判程序嚴重干預人民的隱私及自主權,而且相姦行為多發生在個人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訴訟過程往往嚴重干預個人隱私,且對婚姻關係產生更嚴重的破壞。因此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不符合比例原則而違憲,通姦除罪,立即失效。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外遇合理化。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上依舊存在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告請求精神賠償,讓第三者和偷吃的另一半得到教訓。且配偶若外遇,民眾依舊可以通姦為由來訴請離婚,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和過去通姦罪一定要證明外遇方有和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相比較,類似通姦的法律如民事的侵害配偶權還比較容易成立,只要證明配偶與他人有不當親密舉動,例如擁抱或接吻,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可容忍的範圍均可提告,法院於裁量時會視個案情節及雙方資力為考量,元配們都有機會獲得合理的賠償,幫自己討回公道。除此了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以外,針對是否維持婚姻的部分,建議可以委由律師來介入協助調解,若以雙方離婚為目標,可進一步將精神賠償、夫妻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用等來做協議;而希望對方回頭是岸,想再修復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也可以考慮做一份婚內協議,約法三章,訂定再犯的各項處罰,約束另一半的行為,找回彼此的信任。
元配的尊嚴需要靠自己來爭取,若有更多外遇、侵害配偶權或離婚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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