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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關於羈押法,你可能會想知道…
羈押法是什麼?羈押法施行細則看這裡:
Q:羈押法是什麼,為什麼要將羈押法修法?
羈押是一種保全措施,如果刑事案件之被告,因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法定羈押事由(譬如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等),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藉此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刑罰執行。
羈押法則是為確保受羈押被告的權利,並且讓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達成羈押目的,因此不但要先取得法院的批准,被告在羈押期間也應該擁有完善的權利救濟機會,而對整個羈押程序做較細部的規範。為了呼應大法官第653號解釋及第720號解釋要求,展現台灣在人權保障上的努力與決心。
Q:通常被羈押的原因有哪些?羈押法如何規定?
根據羈押法條的規定,有符合以下的情況就很可能會被羈押:
1. 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的住居所、已經逃亡過又被抓到或很有可能會逃亡的人,通常就會被認為「有逃亡之虞」,為了避免被告逃走,導致往後的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檢察官將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甚至羈押禁見。而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非初犯,且有逃亡之虞的被告,法院更是有高度可能裁定羈押。
2. 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為了避免日後檢察官調查證據變得困難,也為了保全證據,通緝犯、案件中有共犯尚未被抓到,或有共犯但犯罪數人有人尚未認罪,檢察官會對於有這些的情形的個案聲請羈押。
3. 被告觸犯特定犯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
也就是俗稱的「預防性羈押」,為了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造成更大的危害,比如: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如果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就有可能被法官羈押。
Q: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接見的規定有?
請求接見應和看守所做接見登記,並攜帶身分證件,接見被告除非患病或有其他特殊理由,應在接見室為之,被告由管理員在場嚴密監視,時間每日可申請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是羈押法施行細則的內容。
看守所所長對於刑事被告之接見次數,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予適當之限制。而請求接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看守所得拒絕: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
四、酗酒或精神病者。
惟若被告被羈押禁見,則親友是無法接見被告的,需要委任律師進行「律見」,才能了解當事人的案件狀況並對症下藥,提供協助,歡迎先來電諮詢初步評估案情喔。
遭羈押禁見的被告,失去人身自由一定背負著非常大的精神壓力,此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前往接見(俗稱律見),分析案情,討論策略,不要因緊張胡亂回答影響偵查,並讓外界的家人了解狀況,安心生活,看案件進度與狀況向法院聲請交保出獄。
一位能夠給予羈押被告安全感又有魄力的刑事訴訟專科律師入監律見,在法院的羈押庭與後續的延押庭上,不僅幫您確保法官按照羈押法條正當程序行事,保障應有的權益,更可以協助釐清案件、保全好證物,推動後續偵查答辯,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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