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禎男友阿翰因毒品案件被抓,經檢察官訊問後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律師律見阿翰後開始商討本案的訴訟策略,以及是否能聲請交保讓他盡快出來與小禎團圓……
倘若沒有固定的住居所、已經逃亡被抓到或是很有可能要逃亡的人,常會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為了避免被告逃走而導致將來訴訟程序沒有辦法進行,檢察官會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收押禁見。
為了避免日後檢察官調查證據困難及保全證據,通緝犯、案件中有共犯尚未被抓到,或有共犯但犯罪數人有人尚未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依這樣的事實聲請羈押。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且非初犯、有重罪逃亡或反覆實施之虞者,法院及有可能裁定羈押。如: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檢察官、被告、輔佐人、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羈押交保、停止羈押,或在檢察官偵訊時以言詞聲請。
若沒有羈押之必要,如證據可保全或是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等因素,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但能否羈押交保,還是要由法院裁量之。
可以。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聲請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若沒有羈押之必要,如證據可保全或是沒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等因素,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但能否交保,還是要由法院裁量之。
保證金的多寡,法院會視被告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因素綜合考量,無一定金額。
交保後被告應隨傳隨到,若不從而逃匿者,保證金會被沒收,且還會對逃匿的被告,依法發布通緝。
除了羈押被告外,依規定有「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依法就不得羈押被告。
指被告提出相當保證或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額,保證之後案件進行中能夠隨傳隨到,作為不為羈押或者停止羈押的條件。
羈押中被告的家人或選任辯護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有聲譽信用之人看管被告,要幫被告收受法院文書,保證如果被告經法院傳喚,一定能讓他隨時到場。
法院會限定被告的活動或居住範圍,規定必須按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確認被告真的有待在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