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和前妻離婚後,協議由前妻擁有兒子的監護權。陳先生原本以為自己就此就可以揮別過去重新開始,卻收到法院的通知,原來是前妻要向他請求兒子的扶養費!由於收到法院通知,心裡急,於是趕緊打電話來做法律諮詢,陳先生疑惑道:但是監護權已經不在我身上了,我還要負擔扶養費嗎?扶養費怎麼計算?扶養費行情多少才合理呢?別急,讓好律師一一替您解答。
為了讓孩子安心成長,不因父母之間的婚姻問題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雙方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不論監護權官司要打多久,都不會因為沒有取得監護權而拋棄,所以在孩子20歲成年以前,父母都還是應該負責分擔扶養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所需費用,讓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
在這樣的前提下,離婚後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即可透過民事訴訟向另一方來請求 扶養費。
法院實務 計算扶養費,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 扶養費計算標準,再依照個案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來斟酌加減。例如,法院會衡量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狀況、是否有特殊疾病需要額外醫療花費等等來做進一步的調整。
定出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的費用以後,法院會再斟酌父母雙方的社經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實際照顧孩子的付出程度等等狀況,來定父母各自應負擔的比例(也就是說,並不是一律簡單粗暴的各付一半喔!比如媽媽為主要照顧者,但爸爸的經濟狀況較佳,就可能讓爸爸在費用上多負擔一些。)
平均實務計算完的 扶養費行情,每月大約為7,000至16,000不等,扶養費行情還是會依每個家庭條件不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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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彤與前夫離婚時,雙方協議當時1歲的女兒就交由小彤單獨監護,但因為當時前夫剛遭裁員,沒有能力負擔女兒的扶養費,因此雙方就未約定須給付子女扶養費。
到現在小孩已滿16歲,小彤從未與前夫請求過任何的扶養費用,然而日前小彤遭公司資遣,父親也被診斷出癌末,需要一筆醫療費,走投無路下,不得已請求前夫協助扶養小孩,未料前夫冷漠的表示小孩與他已無任何關係,要小彤不要再與他聯繫。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即使夫妻離婚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即使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一方行使,也只是基於夫妻離婚後不便同時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現實考量所設,目的乃在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免除另一方的扶養義務。
因此在小孩成年之前,無論是否擁有監護權,父母都須負擔孩子的扶養費,讓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
若夫妻離婚的時候沒有協議需每月給付扶養費,則扶養費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時效為15年,以小彤的案例來說,不僅可以向前夫請求每月給付小孩扶養費至成年,還能請求返還往回推算15年之代墊扶養費。
實務上的扶養費計算,通常都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計算離婚子女扶養費的基礎,若小孩有特殊需求(例如是否有特殊疾病需要額外醫療花費等)法院會再依個案酌增或酌減。而請求扶養費之比例,法院會審酌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是否相當以及對孩子的照顧情形,並不一定是直接平均分攤
例如:台北市平均消費支出為30000元,但媽媽的經濟基礎較差,且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法院判決爸爸應負擔2/3的扶養費用,則爸爸每月應支付20000元的扶養費用。
而給付方式,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若您有請求扶養費的需求,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計算所欲請求之金額及過去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金額,並陪同與對方協商調解,較能理性且有效的溝通並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若雙方能在調解時達成共識,就能節省掉繁雜冗長的訴訟喔。
由於扶養費用與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息息相關,扶養費原則上可由父母雙方先自行協議,若雙方無法共識時可請求法院來做裁量,且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請求酌定扶養費,是強制調解事件,在正式進入審理前,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目的還是希望雙方在和諧理智的狀態進行協商,若雙方還是調解失敗,再由法官開庭來酌定扶養費用。
不過,此類扶養費訴訟除了常需和爭取監護權與否做通盤的考量外,視個案情況也許還能追溯請求之前對方應該負擔卻沒有負擔的扶養費,因此最好能夠在決定離婚協議前,委託一位專業的家事律師進行完整諮詢及規劃,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喔!
歡迎參考好律師扶養費判決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爭取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