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先生因為金錢、小孩教育問題,長久以來不斷爭吵,後來我們都覺得分居對雙方比較好,到現在已經分居2年多了,沒有什麼特別事情的話,幾乎不會見面。小孩幾乎都是我在照顧,現在和他相處根本跟陌生人一樣,我也不想再跟他綁在一起了,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我們雙方都沒有家暴、外遇等過錯…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規定,除了規定的法定事由之外,還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換言之,如果說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到無法修復的程度,也可以訴請離婚!
在法院的實務上,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才能夠離婚,但如果雙方分居後,幾乎不聯絡,彼此間也將對方當成陌生人,根本無法再維持婚姻生活,那麼不論分居多久,法院都有可能依您實際狀況裁判離婚。!
法院在監護權訴訟的實務上都會以「幼子從母」以及「穩定性」做判斷,經濟不會是首要考量的重點。因為得到監護權後,可以向對方要求扶養費、贍養費等,對於孩子來說,會以維持原本環境為優先,以及誰是主要照顧者,再加上「幼子從母」的觀念,也就是孩子越小,就越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實務上監護權都會以判給母親為優先考量。
另外,法院會再派社工去家中訪視,觀察雙方家庭誰更為適合做小孩的照顧者,所以說如果長期照顧者都是母親的話,那判給母親的機率就會大很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