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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在今年過世了,現在要去辦理遺產繼承等事務,請問我可以繼承多少遺產?另外,我繼母在去年的時候,不知道怎麼說服我父親的,叫他把房產以及土地都贈與給她,這些房產以及土地,我還有繼承權嗎?是不是也能夠向繼母追討呢?拜託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Q:遺產繼承順位如何決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第一順位是配偶以及子女(包括胎兒),如果配偶或子女有辦理拋棄繼承,則遺產繼承順序下一位繼承者為父母,如果父母也都拋棄繼承或過世了,再下一位繼承者兄弟姊妹,最後一順位則是祖父母。
而當繼承者有許多位來共同繼承時,死者生前所立的遺囑中,關於分配財產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只要不違反民法第1223條規定的特留份比例,就可以按照遺囑要求作遺產分配。
Q:什麼是特留分?遺產特留分的比例是多少?
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能夠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先看民法第1144條規定的應繼分,進一步才能夠算出特留分,有下列四種狀況:
-
配偶及子女繼承:
應繼分:配偶及子女平分;特留分:應繼分的1 / 2
-
配偶及父母繼承:
應繼分:配偶佔1 / 2,父母佔1 / 2;特留分:應繼分的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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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兄弟姊妹繼承
應繼分:配偶佔1 / 2,兄弟姊妹佔1 / 2;特留分:應繼分的1 / 3
-
配偶及祖父母繼承:
應繼分:配偶佔2 / 3,祖父母佔1 / 3;特留分:應繼分的1 / 3
❊遺產特留分如果被侵害,自得知起2年內,繼承起10年內要提起訴訟,否則就會超過遺產繼承時效!
Q:過世前將財產贈與被繼承人,有什麼規定?
依民法第1173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而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會被視為預先給付遺產。在分遺產時,這筆財產若超過應繼分雖不用歸還,但也無法再和其他繼承人爭取應繼分或特留分。
❊需特別注意,2年內受贈與的財產,也要申報遺產稅喔!
民法繼承參考法條
民法第1173條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