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生前因為經商失敗,留有大筆債務,現在他過世了,父親一個禮拜後也因病過世,我是不是就必須繼承這些債務、遺產?我該如何做才能夠不用背負這些債務,這些債務我一輩子也還不完…。
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拋棄了繼承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以及財產均不可以繼承。通常當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者會依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拋棄聲請書、繼承系統表以及拋棄通知書收據,向法院辦理。
要特別注意,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自己擁有繼承權的「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
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舉個例子:當外公過世,父親在還沒繼承外公的遺產以前就過世了,那麼孫子則可以繼承外公的財產。倘若孫子不願意繼承,則需要在3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
※需特別注意,代位繼承僅限定第1順位的繼承人,若是第2順位之後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不能繼承的話,並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而拋棄繼承若自得知有繼承權起,超過3個月未辦理的話,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就必須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喔!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