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定義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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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性侵害包含性交及猥褻犯罪,屬於重大刑事案件,刑責與多數刑事犯罪相比來的高,性侵害案件大多數情況下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檢警機關一旦知悉有犯罪嫌疑就須依職權進行調查且無法撤回告訴,但性侵害案件並非全數為非告訴乃論,還是有性侵告訴乃論的特殊狀況哦,一起透過下方文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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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應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性侵害案件大多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只要檢警機關一旦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必須依職權進行偵辦,且一旦提告後亦無法撤回告訴,若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便會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需留意有例外狀況,性侵害案件在兩種情況下會歸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提告檢警機關才會受理偵辦,若無提告即便知悉也不會主動出擊調查,性侵告訴乃論罪若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性侵害告訴乃論情況如下詳細說明。
性侵告訴乃論情況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性侵告訴乃論狀況分為以下兩種:
1.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及猥褻:
對於配偶間仍可能構成性犯罪是多數民眾不熟知的狀況,甚至覺得詫異,但法律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不論是否結婚男女都應保有自己性自主權利,故並非是配偶就不會成立性犯罪。因配偶身分法律處罰及干預程度較小,即便是非自願發生性行為,配偶可決定是否提起告訴,屬於性侵告訴乃論。
2.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性交猥褻:
刑法第227條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發生未成年性關係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
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特別設立了與未成年性交罪,且本罪必須以雙方有性行為之合意為前提,但若行為人未滿18歲,則為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適用,屬於性侵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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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包含哪些範疇?
性侵害常見相關行為及對應刑責:
違反意願 | 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趁機性交(刑法第225條第1項)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趁機猥褻(刑法第225條第2項)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合意 | 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性交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猥褻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侵告訴乃論案件,雙方勝訴高嗎?
若為性侵害案件告訴乃論的被害人,對於配偶行為忍無可忍,又或者家長發現孩子過早發生性行為,可以提出相對應訴訟,性侵害案件因發生地點多為隱蔽場合,難有監視錄影畫面佐證,若遭遇侵害建議盡速保存相關證據,就醫驗傷或事發當下立即報警,切勿第一時間將身上留有相關證物洗淨,否則後續舉證上則相對困難;
若為性侵害告訴乃論案件被告,雖性侵告訴乃論案件雙方和解有撤告可能,但仍須小心處理,若和解不成進到法院審理,仍會回歸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條文判決處罰,故刑責相當重,若不慎遇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訴訟策略及走向,將傷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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