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我認識十多年的好朋友,我們的關係一直是友達以上,戀人未滿的狀態,每個禮拜都會出去吃飯聊天,也都會牽手或搭肩等稍微的肢體碰觸,十多年來我們都這樣相處的,有一次她跟我借一筆錢,說要投資什麼,我聽了覺得不妥,拒絕了她,也勸她不要誤信這種奇怪的投資,沒多久後,我就突然收到警方通知我被告強制猥褻要去做筆錄,我們已經開過調解庭,她要我賠償100多萬,我根本無法負擔,我想跟律師諮詢:
朱先生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曾律師的專業,也感受到曾律師辦案的細心,決定全權委託曾律師處理訴訟,為自己辯護。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