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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近年來,隨著毒品氾濫已嚴重影響社會風氣,新興毒品大量入侵青少年族群且深入校園當中,少年毒品犯罪、群聚開毒趴也屡見不鮮,藥物濫用年齡層逐年下降,尤其是持有、販賣二級毒品問題日益嚴重,而對於青少年毒品犯罪,立法者有設立少年事件處理法,讓青少年在觸犯刑法上的各罪時,能夠有不同於一般刑事追訴的管道……
Q:少年毒品犯罪,有法可管嗎?
青少年犯罪並非不會受到刑法處罰!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在觸犯刑法時,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同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的法律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案件繫屬後滿20歲又或者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認為適合用刑法處罰,仍可移送到該管轄之地檢署偵辦。
關於少年毒品犯罪刑責為何,需視犯罪行為、毒品級別而有所不同, 如下說明:
(一) 施用毒品
- 施用一、二級毒品
(1) 少年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2) 觀察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施用一、二級毒品者,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得於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令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3) 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後,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4) 起訴判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持有、轉讓」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犯罪,原則上以少年保護程序處理,若經調查後,少年法庭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亦可採用刑事程序。 - 施用三、四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
(二)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入一般調查程序。
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最輕本刑都超過五年,因此少年觸碰到製造、運輸、販賣案件應適用毒品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但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Q:販賣毒品給少年,罪責會很嚴重嗎?
未成年人因心智發展尚未完全成熟,欠缺完全自己之判斷能力,為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法律上有特別保護未成年人之規範,對於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的行為,犯罪行為人其刑責也依法須加重處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毒品級別 | 製造、運輸、販賣 |
第一級 |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 |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Q:少年吸毒需勒戒多久?由誰判定?
少年施用毒品是否需要勒戒處理,依毒品級別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予以裁定。
施用毒品之未成年 | |
施用一、二級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10條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
施用三、四級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可裁定諭知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得命為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於教養機構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若有成癮情形少年法庭給予保護處分外,可同時令少年實施禁戒。 |
觀察、勒戒後,少年法院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少年毒品犯罪與日遽增,犯罪年齡也是逐年遞減,未成年人因心智發展尚未完全成熟,欠缺完全自己之判斷能力,或因家庭教育、自制力不足、缺乏法律常識、交友不慎等原因而誤入歧途,也是近年政府重視之社會問題,希望透過矯正預防,幫助未成年人走向健全發展的人生道路。
若少年遇到相關毒品罪問題,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協助爭取合適的裁定處遇,讓少年盡快回歸生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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