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阿俊夫妻之前是朋友,也是他們當時合夥開的居酒屋啤酒供應商,兩年前阿俊向我借錢,當時我問他是不是店快要倒了,他回答說「沒有,我店裡資金要周轉而已」,但當時他已經將居酒屋頂讓給別人了而沒有告訴我,所以基於被欺騙還有朋友立場下我前後陸續借了他們兩百萬,之後還跟我訂啤酒,開立的支票最後都因為存款不足被退票了,導致我也拿不到貨款,中間我一直與他們聯絡都不回應。現在夫妻已經離婚了,阿俊前妻表示自己也破產當初居酒屋也不是合夥開的與她無關,我告阿俊詐欺檢察官卻在刑事訴訟中詐欺罪初犯以不起訴處分,我想做免費律師諮詢:
阿宏在諮詢林敬哲律師後,決定委請律師撰寫再議聲請狀,請求撤回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