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5/30大法官作成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違憲,將通姦罪除罪化,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刑事通姦罪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仍可做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哦!
兩年多前,我在網路上認識洪小姐我們非常聊得來,後來才知道原來她結婚了,當時與她的丈夫似乎有些問題相處的不太好,但畢竟是有夫之婦,我們就沒再繼續聯絡。直到前陣子洪小姐突然找上我,告訴我她已經與丈夫離婚了,才漸漸又開始聯絡上,那天在她家,我們上床但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她只有幫我打手槍,就在這時候她的丈夫衝了進來,強行拍下我沒穿褲子的照片,過程中還將我打傷,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他們根本還沒離婚,只是還在協調過程。原本雙方要互相提告,但對方看起來有誠意要簽和解書解決問題,和解書上對方先生願意賠償我3萬元、刪除手機中照片,但要我不追究傷害及妨害秘密的部分,我想免費諮詢律師:
本案謝先生在免費諮詢過熟悉妨害家庭民法的謝憲愷律師後,即時阻擋簽下這份隱藏陷阱的和解書,決定委託謝憲愷律師與對方進行後續的調解。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