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穩定,也沒有生活上及物資的缺乏,上個月因心情低落我帶著隨身小刀在大賣場偷東西,但多是一些生活用品,隔兩天心情不好我又偷一次,藉此緩和低落情緒。
賣場先向提告第二次偷竊的事情,檢察官用 加重竊盜罪 起訴我,最後法院轉為 竊盜簡易判決 處刑,目前等判決書中,我知道這件事我做錯了非常後悔,也不知道當時為什麼我會這樣。現在賣場那邊發現我第一次偷竊的事情,又向我提告,我想做免費律師諮詢:
小琪諮詢過陳軾霖律師後,認為律師很有耐心也認同律師所提供的專業觀點,因此決定委任陳軾霖律師替她於刑事訴訟中答辯,爭取 加重竊盜罪緩刑。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或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