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退休了在家與太太享天倫之樂,有天準備出門散步,先到陽台確認天氣狀況,發現快下雨了所以打消散步計畫,決定帶著雨傘到一樓中庭信箱拿信,突然有個男的非常激動向我大聲咆嘯,說我剛才在樓上拿水潑到他,和他解釋真的錯怪我了就是不聽堅持要一個道歉,爭吵了很久還是沒有解開誤會。後來對方向我提告妨害名譽罪,證據是他當時用手機偷錄的錄音檔,內容截長取短也不完整,有錄到我說「你神經病」這句話,我向檢察官、法官提出的錄音檔遭剪輯這問題也沒被理會,一審竟然判我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吳老伯認為自己沒有想貶損對方的意思,所以不接受認罪協商或認罪減刑,在法律諮詢後決定委任曾嘉雯律師幫忙,協助重新聲請閱卷以無罪方向,於刑事訴訟中進行上訴二審答辯。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