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抓可以用罰款來解決嗎?阿風獨自經營水果攤,與配偶及3位未成年子女一同居住,平時為了水果行的營運,常常需要和上、下游交際應酬到深夜。一日在應酬過後,一時失慮駕車回住所途中,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經警方到場酒測後,發現他的酒精濃度高達0.92/升,將案件移交至地檢署,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
在法院審理時,阿風均坦承實情,但因為4年多前也曾被查獲一次酒駕,很擔心會被依累犯加重刑責,必須要入監服刑,如此一來家裡便會失去經濟支柱,生活陷入困難,因此緊急來電本所,尋求酒駕律師協助,希望可以酒駕罰款來解決!
阿風在跟許文鐘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刑事律師非常專業且細心,決定委任律師閱卷及撰狀,希望可以不用入監服刑。最終律師成功幫阿風爭取到有期徒刑6個月,得酒駕易科罰金,讓他不必入監服刑,可以繼續經營水果攤,維持一家人的生計!
依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