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年前的時候交到壞朋友,年輕時不學好跟人家跑去當車手,並冒用檢察官身分詐騙,從超商拿假公文去給我的同夥,當初警方在假公文上驗到我的指紋,我之前已經被判1年6個月,而且已經入監執行完畢,今年剛出獄不久。但目前我又接到另一份判決,遭判1年10個月,兩個案件都是在同一個時間作的犯罪行為,我想請問:
阿宏本以為自己已經出獄終於可以好好的復歸社會,卻收到第二份判決,著急地跟林君鴻律師法律諮詢,雖諮詢後知道仍有入監執行的風險,但阿宏希望給自己一個機會,決定委任林君鴻律師協助二審答辯,爭取緩刑判決。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