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碧翠絲懂事以前,父母就離異了。媽媽為了養活碧翠絲,多年來單打獨鬥,爸爸的存在對碧翠絲來說,就像童話故事一樣虛無飄渺。直到她出社會後的某天,收到遠房親戚寄來生父病逝的訃聞,才在喪禮中第一次見到生父的面容。
可悲的是,老天連感動的片刻都不留給她,隔天生父的親戚就接二連三向她索討醫藥費、看護費、喪葬費,還威脅她如果一周內不把定存裡面的30萬領出,匯到指定帳戶,以結清之前積欠禮儀社的帳目,就等著收到法院通知單。
碧翠絲不解,為何從來沒受到生父扶養的她,今天要背負這些債務;又如果她領了生父定存裡面的錢,是否往後其他債主上門,她要還錢到天荒地老?匆匆來電求助的碧翠絲詢問:
碧翠絲和桃園法律諮詢林敬哲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過後,可以感受到林律師細心及專業,決定委請律師介入與陌生的親戚協調,並辦理限定繼承;屆時,若生父名下財產扣除債務後有剩餘,仍可由碧翠絲繼承取得。
依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 1156 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