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哥是個大貨車司機,每天需要長途往返台北高雄,相當辛苦勞累。某天李大哥在高雄市區行經路口時,疑似過度疲累精神恍惚,加上旁邊機車騎得太過貼近,李大哥一個轉彎,就因為內輪差的關係而撞到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當場摔車落地,遭後方輪胎輾過而死亡。死亡車禍 發生後家屬氣急敗壞的找上李大哥,控告對方車禍過失致死並索取高額賠償金,讓李大哥的生活頓時陷入一片愁雲慘霧……
發生車禍時,如果是因為肇事的一方有疏忽過失而導致,這時候就會涉及刑法過失致死罪。依據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相反的,如果肇事責任應該由死亡的一方完全負責,那麼倖存的他方就不會有刑法上的責任。
法院審理上決定車禍的肇事責任時,認定的主要參考有兩個:初判表以及行車鑑定報告。
由於過失致死罪在我國刑法是屬於公訴罪,即使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院仍需依法審判,無法撤告。然而達成和解可能會有助法院酌減給予較輕微的刑度,甚至爭取緩刑,且因為被害人家屬仍然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民事賠償,如果先行達成和解可以避免日後的民事賠償繼續爭訟。
因此遇到車禍過失致死案件,最好能夠委請律師在法院安排的調解庭上和解,才能避免私下和解有對方出爾反爾、沒有依據可以執行賠償的狀況,或檢察官並未接收到雙方已達成和解的信息,對於雙方而言都是保障自己的權益。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雖然因為被害人死亡,事實上無從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是對於支出醫療喪葬費用的人、被害人依法要扶養照顧的第三人,以及被害人家屬所受的精神慰撫金,肇事者都需要賠償。正因為往往是筆龐大的賠償金額,因此也容易讓被害人家屬獅子大開口,濫行喊價。如果想要避免天價的車禍賠償金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來與對方交涉斡旋,以及評估案件狀況,來答辯刪減掉不合理的部分,以壓低金額至可接受的範圍。
雖然法院在審理時,對於肇事責任主要參考上述的初判表及行車鑑定報告文件,但實際上的賠償比例以及刑期仍會由法院再綜合其他因素衡量,尤其車禍賠償金額的計算相當複雜。律師的角色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除了精算應向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律師更在程序中提供支持,避免直接面對加害者的傷痛情緒影響生活;而站在被告的立場,委任律師等於多了一道溝通的橋樑,除了與對方調解,更可同時積極向法院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爭取降低賠償金額以及刑期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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