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待產的媽媽,因為懷孕後體力已經無法支撐之前的工作,只好辭職在家照顧身體,但看到先生一個人在外面打拼,自己卻像沒有產值的米蟲,讓我心情一度陷入產前憂鬱,之後為了讓自己覺得生活的有價值,決定在網路上找尋工作。看到一個手做家庭代工,覺得很適合我的情況,接洽後對方要我提供帳戶說要下訂材料,當時我曾經有點猶豫,但對方口口聲聲說自己是政府立案合法的公司,便不疑有他提供,誰料卻還是發生自己最不願面對的事,目前我被台北地檢依詐欺罪起訴,我想請問:
小紜跟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後,發覺陳律師雖年輕,但在法律分析上相當透徹,也處理過許多案件,與一開始對律師一定要找年長律師的既定印象不同,跟陳律師諮詢後覺得台北法律諮詢律師專業程度無庸置疑,決定委任陳軾霖律師協助自己做一審答辯爭取緩刑機會。
依刑法 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