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是大四應屆畢業的學生,之前因接到詐騙集團偽裝成某銀行的電話,詢問他是否願意辦理貸款,並宣稱需要提供帳戶進行美化金流才可以辦理成功,孩子因想創業需要資金,且電話顯示確實是該銀行,便不疑有他交出帳戶。收到帳戶後,對方後續又和孩子聯絡,並且跟他說會有一筆資金匯進戶頭,要進行測試,收到後須盡速領出歸還,否則就要提告他侵占,孩子因為害怕自己有刑事責任便聽從指示操作ATM及提領資金交給上游,事後帳戶變成警示戶後才發現遭詐騙,我想請問:
小楷爸爸及小楷收到警局筆錄後特地從北部到台南跟黃冠霖律師當面法律諮詢,諮詢後爸爸認為黃律師的案件分析非常全面,自己其實也找過其他律師諮詢,但覺得黃律師的諮詢最仔細,也非常有耐心,若有問題總是不吝嗇回答,讓他感到最為放心,最後決定委任黃冠霖律師陪同小楷一起面對接下來開庭的挑戰,爭取孩子的最佳利益。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